打死獼猴判刑七月,談野生動物保育法 90.6.16(一) 在不久前,有人前往高雄市萬壽山上登山健行,途中遭到猴群攻 擊,人被抓傷還搶走照相機及皮包等財物,受害遊客們欲教訓這群潑 猴,卻經管理人員出面勸阻,聲稱失物可向猴子要回來,但不可傷害 到牠們,以免觸法! 為什麼呢?因為台灣獼猴屬保育類野生動物,受到政府訂頒的野 生動物保育法的保護,若有違反,是要受到法律處罰的,輕則罰錢了 事,嚴重的就會關進監獄去吃牢飯了!有一屏東縣籍的原住民同胞, 因為打死一隻台灣獼猴,事發後,被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七月, 法官念他是初犯,且犯後態度良好,於是諭知緩刑二年,才免除他一 場牢獄之災,這則案例,是值得社會大眾警愓的。 這件打死台灣獼猴事件,是發生在今 (九十)年一月九日上午, 屏東縣藉六十歲的羅姓原住民,在高雄縣六龜鄉山上一處國有林班地 內,利用鋼索等物製作成陷阱,準備捕捉野生動物,不久卻補到一隻 台灣獼猴,羅某發現後,前往陷阱想把一隻猴子抓起來時,卻遭一隻 潑猴反抗,而且張牙舞爪的要咬羅某,在糾纏中使羅某大為光火,於 是隨手拾起一旁的木棒,朝這隻兇猛猴子身上亂打,致當場把猴子打 死。 當天傍晚,羅姓原住民帶著已經死亡的台灣獼猴下山時,在六龜 鄉產業道路上,被執行巡邏勤務的六龜警察分局員警發現查獲,將羅 某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嫌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經檢察官偵訊後 依法提起公訴。 高雄地方法院刑庭開庭時,被告羅某向法官坦承有打死台灣獼猴 的事實,且辯稱是猴子要咬他,怹才順手拾起一支木棒來打猴子,卻 失手把猴子打死。 法官以台灣獼猴屬政府公告列為國內珍貴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是受到保護的,不可隨意加以獵捕或宰殺,否 則可能引來一場牢獄之災!被告就是陷阱來補捉台灣獼猴,而且於猴 子反抗中將牠打死,雖被告為初犯,犯後態度良好又有悔意,乃依法 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但本案還可上 訴。 法界人士說,自古以來,國人最喜歡吃野生動物,直到文明的廿 一世紀仍然如此,政府為了導正國人此一不良的習性,乃於民國七十 八年制訂並公布「野生動物保育法」,旨在有效保育日益稀少的野生 動物,違反者觀其情節輕重,給予罰緩或判刑,期收嚇阻的效果。 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明訂保育類野生動物分為瀕臨絕種野生動物、 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一般類野生動物,則 指保育類以外之野生動物,凡經公告列為保育及一般類野生動物,均 應給予保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是不准騷擾、虐待、獵捕、宰殺、 展示或製成加工品出售,違者依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可制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在劃定保護區內有前述犯行,則應加重其刑三分之一;若係常業 犯則可判處七年以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可達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 。 由於深遠山區已遭濫墾,使野生動物棲息地減少,有些已瀕臨絕 種危機,我們應正視這個問題,不可再對野生動物獵殺、濫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