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共有法定空地觸犯竊佔罪 90.5.26.(一) 在台灣由於人口日增,新建的房屋都向上發展,以致高樓大廈林 立,而大樓四週的空地均為法定的共有空地,假如有住戶未經管理委 員會同意,即擅自搭建房屋私用,如此一來,就有可能觸犯竊佔罪喔 ! 最近,台灣高等法院就對一名擅自利用共有法定空地搭蓋廚房使 用的一樓住戶,依竊佔罪判處有期徒三月,由於竊佔罪到二審終結, 所以竊佔罪到此確定。目前住在各大廈一樓的住戶,都應以這個案例 為殷鑑,今後不可為了自身方便,擅自利用共有空地來搭建「違章建 築」使用,否則有可能會因而吃上竊佔罪的官司啊! 這件竊佔共有法定空地的官司,是發生在民國八十二年三月間, 家住台北縣土城市的李姓一樓住戶,見其屋後有一大片空地,在未徵 得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同意之前,即擅自雇請不知情的工人多名,在空 地上搭建兩坪多的廚房供其私用。 李姓住戶佔地搭蓋廚房的行為,乃引起另一法定空地共有人之一 的鄭姓住戶不滿,在爭執得不到結果後,鄭姓住戶一氣之下,於是向 檢察官提出檢舉,指控李姓住戶竊佔該大廈共有的法定空地。 檢察官偵查後,以該大廈屋後空地為法定空地,屬全體住戶共有 ,李姓住戶未經大樓管理委員會或全體住戶同意,即擅自搭建廚房, 於是依竊佔罪嫌將他提起公訴。板橋地方法院在審理時,李姓住戶已 將擅自搭建的廚房大部分自行拆除,且一再否認有竊佔的犯意,同時 要求網開一面,減輕其刑及宣告緩刑,可是承審法官仍依竊佔罪將他 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沒有宣告緩刑。 李姓住戶對一審的判決不服,於是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在高院法 官調查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妥適,並無違誤之處,於是將李某上訴 駁回,仍維持原判,由於竊佔罪為二審終結,本案至此確定。 高等法院法官在判決書指出,被告雖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在未徵 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擅自竊佔共有人的不動產,據為自己私用,並 排除其他共有人使用,自有為自己不法利益的意圖,所以觸犯竊佔罪 。 判決書後指出,被告李某為該大樓一樓住戶,明知其屋後的法定 空地是與其他住戶共有,並非其單獨所有的土地,屬全體共有人所有 的公共設施,全體共有都有管理使用的權利,個人自不得擅自加蓋建 物,被告竊佔加蓋廚房違建,自有為自己不法利益的意圖,所以維持 一審的原判決。 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 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謂之竊佔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 (銀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由於台灣人口日漸增多,房屋多向高層發展,所 以竊佔頂樓平台及共有法定空地業也越來越多,過去法官多採「民事 方式」處理,但無法遏阻佔用的行為,如今法官均採「刑事判罪說」 ,除上述這件被判刑三月確定外,另有佔用頂樓及佔用法定空地案, 也都遭法官判刑,有了這幾件的案例,對於尚有意竊佔共有空地私用 的人,應該有所警愓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