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姦雖有理,但行為不可違法 90.5.19.(一) 有一句俗話,叫做「抓賊要抓贓,捉姦要捉雙」,可是在抓捉的 過程中,不可有違法侵權的動作,以免為自身帶來麻煩,更有可能吃 上官司,還要賠錢。 在三年前,有一婦人因丈夫在外「金屋藏嬌」,他報警帶著鎖匠 並由兩名警員陪同,由於是任意破壞門鎖闖入,姦是捉到了,而她和 鎖匠等都吃上毀損的官司,更因而付出民事賠償。事後,這名「小老 婆」的妨害家庭案,經過二審審理後,法官以當時的情況,慬能認定 女夫和同室之李姓女子「交情匪淺」,但不能證明二人有通姦的行為 ,於是判決李女無罪確定,氣得這位「原配夫人」直跳腳! 有了這個案例,應給有意捉姦的人有所警愓,於行動中必須依法 行事,否則有理也變成沒理了! 案例是這樣的,家住台北市的鄭姓婦人,由於丈夫很少回家吃晚 飯,也經常不回家睡覺,致引起太太的懷疑,經四處打探並於暗中跟 蹤,終於發現丈夫在外「金屋藏嬌」,到八十七年七月某日凌晨,鄭 婦報警在兩名員警陪同下前往捉姦,鄭婦為恐「姦夫淫婦」拒不開門 ,於是還請一名鎖匠隨行。 一行人抵達後,鄭婦丈夫和同居的李姓女子果然拒不開門,鄭婦 就急著請鎖匠開鎖,陪同員警立即要求不可貿然破壞門鎖,應以合法 的方式蒐證,可是鄭婦不聽員警的警告,仍命鎖匠拆開門鎖進入捉姦 ,然而,當鄭婦和員警進入屋內時,男女二人均衣著整齊,但仍攝影 、蒐證,事後鄭婦告李女妨害家庭。 士林地方法院法官調查審理後,認為孤男寡女於深更半夜共一室 ,捉姦時又久久拒不開門,於是判決李女有罪,此時李女不甘示弱, 除了為自己上訴外,還反訴鄭婦破壞門鎖的毀損罪。 兩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李女的妨害家庭案,以一審所採的 「情況證據」,僅能認定鄭婦丈找與李女的「交情匪淺」,並推定二 人有通姦犯行,無其他確切事證,故將李女一審有罪判決撤銷,改判 無罪確定;至於鄭婦的毀損案,法官則認為「門把被卸下」,已構成 毀損罪成立要件,於是判決鄭婦及其弟弟和鎖匠各罰金新台幣九千元 ,同時論知緩刑兩年確定。 妨害家庭案改判無罪,已使鄭婦氣結,然而自己的毀損案又遭法 官判決有罪,更使她無法忍受,經請教律師後,聲請非常上訴,由檢 察總長於去 (八十九)年六月提起,經最高法院研議後,認為「門鎖 是由鎖匠拆卸的,只是暫時失去功能,與毀損罪構成要作不合」,於 撤銷二審有罪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鄭婦才改判無罪確定。 至此,李女又有意見,以鄭婦捉姦過程嚴重侵害她隱私、財產、 名譽與自由等權,又對鄭婦及鎖匠提起九十多萬元的損害賠償之訴, 法官於審理後,以鄭婦捉姦雖有正當理由,但行動過程卻違法,於是 判決鄭婦與鎖匠必須連帶賠償李女新台幣一萬元。 法界人士表示,由前述這個案例顯示,丈夫與別的女子通姦,依 法是可報警會同捉姦,但是要看當時情況,以合法的手段隨機應變, 且留意自己的態度,否則「姦」未捉到,卻為自己惹來麻煩,那就划 不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