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枉好人應該賠償名譽損害 90.4.28(一) 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若有人名譽遭到侵害,也就等於生命遭到 侵害,由此可見一個人的名譽是何等重要,所以我國現行的民法與刑 法都有對損害名譽的保障和處罰。 在前兩年,台灣南部某一警察局偵辦一件殺人案時,聽信一名嫌 犯的供詞,誤認其他三名現役軍人也是共犯,在全案偵辦告一段落, 又自動向媒體發佈破案消息,經媒體大幅報導,造成三人名譽嚴重受 損,於軍事檢察官處分不起訴後,他們輾轉向警方請求國家賠償。 本案經台南地方法院調查後,認為警方在案情未查證清楚即向媒 體發布消息,違反偵查不公開規定,損害三人名譽,於是判決警方應 賠償每人新台幣廿五萬元。由此案顯示,有權偵查犯罪的機關,應該 對每一涉案人有利與不利的事證,都應一一調查清楚,切勿馬虎行事 ,以免冤枉到好人,使無辜者成為刑案的被告,最後雖然司法還他清 白,但其名譽已受到嚴重損害。 政府有鑑於此,於民國六十九年制訂了國家賠償法,經由法院判 決原承辦機關給予被害人若干金錢賠償,此雖不能完全彌補其名譽受 損,但對被害人來說也可得到些安慰。 這件警方冤枉好人案,是發生在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廿三日,當時 有一名陳姓的退役軍人,遭人殺並棄屍在台南縣新營市嘉南大圳給水 滿內,經發現後向警方報案,在警方派員調查後,認為方姓男子及宋 姓與兩名黃姓的現役軍人涉嫌,在調查告一段落後,將方某移送檢察 官偵辦,三名軍則送交憲兵隊處理,同時製作案情摘要,向新聞媒體 發布破案消息,指三名軍人與方某結夥強盜殺人並棄屍,經媒體大幅 報導,造成他們名譽嚴重受損。 兩名黃姓和宋姓軍在軍事檢察官不起訴確定,但每人均被羈押卅 九天,黃等三人以警方當時僅依同案方某的供詞,認定他們涉案似嫌 草率,他們所提不在場證明也不加查證,且違反偵查不公開,向媒體 主動發布新聞資料,使他們名譽嚴重受損。在聲請冤獄賠償時,由於 軍事法院及警方移送法院均無「管轄權」,先後遭計駁回,他們於是 向警方請求國家賠償。 本案在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警方人員否認製作案情摘要及 對媒體發布消息,聲稱只是依法偵辦,並無違失,而且根據「檢警暨 調查機關偵查刑案新聞處理注意要點」規定,在偵查終結前,認有必 要,得適度發布新聞,縱使有對該案有發布新聞之情,也不違法。 但法官調查後,以當時各媒體報導的新聞是來自警方發布,有違 偵查不公開規定,造成黃等三人名譽受損,雖處理注意要點的規定, 警方也無法因而免責,所以制令警方應賠償三人各廿五萬元。 法界人士表示,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 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前案是執法人員於偵辦過程中疏失,而導致三名無辜軍 人名譽受損,依法應給予國家賠償。 也由於該案的借鏡,公務員於執法或行使公權力時,切勿馬虎行 事,以免冤枉好人,最後當事人雖可請求國家賠償,但其受損的名譽 仍難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