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的代價 90.4.21.(一) 在現代的工商社會中,每個人的人格與尊嚴都應受到相當尊重的 ,若當眾被人罵一句髒話,或向別人口出穢語,都認為是受到天大的 侮辱,如提出告訴,對方是會吃上「公然侮辱」的刑事官司,還會連 帶破財。 下面的三則案例,對經常會「出口成髒」的人來說,應該有一些 警愓作用的。 第一件是發生在民國八十八年,高雄縣有一處軍眷新村要改建, 村中有一洪姓居民的意見和村長相左,有一天洪姓居民把他的改建看 法張貼在眷村公告欄上,以使其他村民了解他的看法,但是,卻引起 該新村梅姓村長的不滿,就在洪某的改建看法文宣上畫一隻「伸頭烏 龜」,還寫上「終於出來了」的字樣。 洪姓村民於事後控告梅村長公然侮辱罪,經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拘 役四十天得易科罰金確定,他又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金額為兩百 萬元,最後經法官判決梅姓村長賠償他新台幣十萬元,作為損害名譽 的損失。 第二件是發生在高雄市,六十五歲的李姓市民,經常在高雄市旗 津區天后宮前廣場椅子上睡覺,有一陳姓市議員前往發現,曾多次勸 說糾正,致引起該李姓市民不滿,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間,曾連續在 廟前廣場眾人面前,對著陳姓議員大罵髒話。 陳姓議員於事後向警方提出告訴,警方依公然侮辱罪嫌將李姓市 民移送偵辦,由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李姓市民在高雄地方法院開庭 時,他向法官坦承有當眾辱罵陳姓市議員之情,他於是被法官判處拘 役四十日,如易科罰金則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後若李姓市 民不願吃牢飯,聲請易科罰又經檢察官核准,他必須繳納罰金新台幣 參萬陸仟元,方可免於坐牢。 第三件是發生在桃園市蘆竹鄉,該鄉的簡姓男子於民國八十七年 九月間,與同鄉劉姓女子因故有糾葛,曾先後連續以「賺錢查某」 ( 意為娼妓、應召女郎)等語,公然辱罵劉姓女子,事經劉女提出告訴 ,在第二年四月被桃園地方法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五十日。 簡某對這樣的有罪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但是,卻遭台灣高等法院 駁回,他五十日的拘役即告確定。不料,在去年 (八十八)年一月十 四日,劉姓女子又帶四人到簡某經營的公司圍牆前,議論該公司占用 公地的情形,簡某發現後出面制止,雙方又起爭執,簡某又以「賺錢 查某」辱罵劉女,再被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三十日;簡某以判得太 重上訴,檢察官則以被告一犯再犯,上訴二審請改判重刑。 依法律規定,被告上訴案二審是不能加重刑期的,但由於檢察官 不利被告的上訴,而二審法官也認為一審判拘役三十日過輕,於是改 判拘役五十五日,得易科罰金。罵人四個字,兩次被判拘役一百零五 天,若折算罰金,則要新台幣近十萬元。 法界人士表示,依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者,判 處拘役或三百元 (銀元)以下罰金。從表面上看法則並不太重,但是 罵人一句髒話,卻導致三、五十天的牢獄之災,或受到四、五萬元的 罰金,未免又嫌重了一點,然而被害人還可提出民事損害求償,所付 出的代價,要以對方身分地位而定,有時超千百萬元,那更划不來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