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不忍亂大謀─由兩件小事演變成刑案談起─ 90.4.14(一) 古語有云:「小不忍則亂大謀」,也就是說遇事應該忍耐,否則 會自亂陣腳,破壞了大計;換句話說,遇到小事就要容忍,否則把小 事也會弄成大事,最後鬧得不可收拾,甚至打起官司,那就划不來了 ! 下面的兩則案例,是值得大家警愓的,其中一件是因超車按鳴喇 叭起糾紛,計程車司機順手拿棒球棒防身,卻遭對方奪走擊瞎左眼; 另一件是狗咬人引起糾紛,最後演變成為「鐵公雞」,雙雙掛彩互控 傷害,結果兩敗俱傷。這都是小不忍引發刑事官司,是值得社會大眾 省思的,凡事要三思而後,該忍則忍,可免於事態擴大,也會為自身 消除不少麻煩! 第一件是年方廿有三的許姓計程車司機,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 初,載客人行經台北市復興北路快車道上時,按鳴喇叭摧促前方擋道 的機車騎士讓道,竟導致該機車騎士不滿,待許某超車駛至復興北路 、南京東路口等候紅綠燈時,被該機車騎士追上,找許姓司機爭論, 進而雙方發生口角,該機車騎士拉開計程車門,要許姓司機下車,許 某下車時順手抄起平常防身用的棒球棒,該騎士見情出手奪下球棒反 擊,致許某左眼被擊中而失明。 事後,行兇的機車騎士,被台北地方法院依重傷害罪判處有期徒 刑五年,民事賠償部分被告無力負擔,經被害人向檢察官申請犯罪被 害人補償,共提出一百萬補償金的要求,這也是補償金最高額度。 檢察官審核後,以許某尚有卅多年的工作時間,依霍夫愛計算法 估算,於法並無不合,但檢方指出,事發當時,許其若不先拿球棒, 即不會遭對方奪下攻擊,縱然對方揮拳,其傷勢亦不及棒擊之重,認 許某亦有過失,乃酌減十分之三補償金,只准賠償七十萬二千餘元。 前面這個案例,雙方都欠缺「忍」字,機車騎士當時如不是那麼 衝動,就不會惹來五年的牢獄之災;許姓計程車司機當機車騎追上理 論時,若不先持球棒,眼睛即不致被打瞎,他雖然獲得國家賠償鉅款 ,但是眼睛則無法復明。 第二件是狗咬人的糾紛,家住三重市的劉姓婦人於民國八十八年 八月間,獨自前往台北市環河北路大橋臨時市場閒逛,不料突遭一隻 土狗咬了一口受傷,劉婦隨手拾起小木棍打狗時,卻遭李姓狗主人出 面阻止,不要劉婦跟狗一般見識,然而劉婦認為弄狗咬人還向被咬者 大聲,於是她也愈吵愈兇,李某以劉婦不可理喻,盛怒之下出手摑劉 婦一記耳光,劉婦不甘受辱,乃拾起攤上的菜刀劈砍,而李某亦拿起 身旁的鐵條痛歐劉婦,為了「狗事」而起的一場混戰後,雙方均掛彩 ,並向檢察官互控傷害,彼此都遭起訴。 案經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為狗事動武,實在不值 得,乃酌情彼此都有受傷,乃判拘役五十日,為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九 百元折算一日。 法界十士表示,彼此互毆成傷,是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 罪,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 (銀元)以下罰金。由前 面兩則案例為殷鑑,可見凡事應該三思而行,若彼此能容忍,則可消 除暴戾之氣,減少興訟,使社會趨於祥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