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複投保可能拿不到理賠金! 90.4.7(一) 各種保險的產品,已為國人普遍接受了,更有不少人以同一保險 事故,分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這種行為稱之為「複保險」;但是在 複保險時應向投保的公司有事先告知義務,否則在發生事故時,可能 得不到一家公司的理賠。 在高雄縣有一名歐姓男子,在前往南非旅遊打獵時,曾先後向四 家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險,於投保期間,他在打獵時不慎摔倒,獵 槍誤傷到自己,使左手食指截斷成殘,事後向四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但是以「惡意複保險」為由拒絕理賠。歐姓男子無奈訴諸於法,經 據理力爭後,法官以歐某尚不構成惡意複保險行為,於是判決業者敗 訴,四家保險公司應共同賠償原告新台幣六百九十萬元的傷殘給付。 若社會大眾今後遇到同一保險事件,並且要向多家保險公司重複 投保時,應事先向投保公司聲明告知有複保事實,以免發生理賠時, 為自己帶來麻煩! 家住高雄縣鳳山市的歐姓男子,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起 ,前往南非旅遊打獵,他在出國前的一個月內,分別向國內四家人壽 保險公司投保旅行平安保險,投保的金額從新台幣九百萬元到一千五 百萬元不等,且都已繳納了保險費。 歐某抵達南非後,於同年月十九日下午前往南非的約翰尼斯堡山 區打獵時,因不慎踢到山石摔倒,而誤扣獵槍扳機,致打傷自己左手 手指,經人護送往當地的醫院治療後,隔天即返國,先到台南市一家 外科醫院醫治,至八十四年一月初,又轉診高雄市醫院,最後因左手 倉指外傷性截斷而告殘廢,於是向出國前所投保的四家保險公司申請 傷殘理賠,請求依投保比例百分之十給付殘廢保險金,共計六百九十 萬元。 可是,經這四家人壽保險公司審核後,都認為歐姓男子就同一保 險事故一連向七家保險公司投保,四家是旅行平安險,另三家是意外 保險,理賠總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億元;其中,更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一 月十八日一天內向四家人壽保險公司均投保旅行平安險,理賠金額共 達五千萬元,此乃屬於「惡意的複保險」,而且投保人所提出的受傷 經過報告與事實不符,所以這四家保險公司都拒絕理賠,弄得歐某無 奈,乃向高雄地方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判令四家保險公司依法理賠。 承審法官在開庭審理後,以原告在投保時,即告知將向好幾家業 者投保旅行平安險,並有這四家保險公司人員作證,顯然各該公司均 已知悉原告有複保險之情,況且其中一家業的要保單上並無複保險告 知欄,認為原告在投保時已畫告知義務,並未構成「惡意複保險」, 因此判決這四家人壽保險公司敗訴,共應賠償原告六百九十萬元的傷 殘給付。 法界人士表示,依保險法規定以同一事故重複保險是可以的,但 是要保人應將已投保的公司名稱及保險金額分別通知各保險公司。如 果要保人故意不將複保險情形通知各該保險公司,或意圖不當得利而 為複保險者,即謂之「惡意複保險」,其所為契約無效,若萬一發生 事故時,各該保險公司依法是可以拒絕理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