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對小偷使用「私刑」─從唱片行遭竊嫌寫自白書談起─ 90.3.10.(一) 俗語有云:「國有國法,家有家規。」也就是說,如發現有人犯 罪,即應報官查辦,治以應得之罪;若將涉嫌犯罪之人動以「私刑」 ,不把他送官法辦,那麼動用私刑之人,就有觸犯刑章的可能! 在去 (八十九)年就有一家經營唱片行老闆的夫婦,將一對到店 內「順手牽羊」的姊妹花,強迫寫下自白書,並要求以新台幣五萬元 和解,結果錢未拿到,夫婦二人還吃上妨害自由的官司。 有了這件案例,一般商店如發現顧客有「順手牽羊」之情,即應 迅速報警處理,切不可以「罰錢」方式了事,否則問題沒有解決,自 己反而會因此吃上一場官司,你說這樣划得來嗎? 這件順手牽羊案,是發生在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下午一時許,有 一對李姓小姊妹,前往台北市中華路一家唱片行閒逛時,竟然順手竊 取該店CD五片,價值新台幣一千七百八十五元,藏於手提包內,即 為該店劉老闆之妻發覺查獲,並以掌摑李姓姊妹耳光,進而與丈夫共 同命令李姓姊妹「罰寫」所竊取CD名稱的自白書。劉老闆還出言威 嚇表示,「如果不寫,就要將他們手砍斷」,致李姓姊妹在威脅下, 乃乖乖寫下自白書。 依據警檢調查指出,李姓姊妹是於下午一時涉嫌偷CD被發現, 然而劉姓老闆夫婦為防止李姓姊妹逃走,於是將自動門改為手動開起 ,直到下午三時廿五分,才將李姓姊妹偷CD事通知她們父母。 當李姓姊妹父母趕到該店時,劉姓老闆夫婦表示希望以新台幣五 萬元私下和解,但李姓姊妹的雙親認為五萬元太高,表示無力負擔, 致雙方未能談妥,一直拖到下午五時卅分以後才報警處理。 由於李姓姊妹均屬未成年,警方調查後,移送台北地方法院少年 法庭處理,但少年法庭法官調查中發現該唱片行老闆夫婦有強迫李姓 姊妹寫自白書等行為,涉有違法之嫌,於是將這部份移送檢察官偵辦 ,並依妨害自由罪嫌將劉姓夫婦提起公訴。 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調查審理後,也認為這家唱片行的劉姓 老闆夫婦,在發覺李姓姊妹涉有竊取該店CD的行為,卻未立即通知 其家長亦未報警處理,反而以恐嚇話語造成李姓姊妹心生畏懼,在非 出於自願的情況下寫下自白書,進而要求其父母以五萬元私下和解, 此均構成「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的 「強制罪」,因此將劉姓老闆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兩年;其妻曾 有違反著作權法前科,則被依累犯判處有期徒四月,亦未獲緩刑宣告 。若上訴不成,依法是要坐牢的。 依到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的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社會上類似前述情況的案件可說相當多,有的還 在店內貼有「凡偷竊被查獲,要罰所竊之物百倍金額的賠款」,此均 屬違法的行為,所以提醒店家在發覺有顧客涉嫌偷取店內商品時,應 速報警處理來維獲權益,店家是無權動用「私刑」,有了前述案例, 店家應引以為戒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