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兒子拔掉重病老爸呼吸器觸犯殺人行為談起 90.3.3(一) 世界各國,對人的生命權都是非常尊重的,我國也是一樣的,在 政府還沒有制定有關「安樂死」的法律之前,除了因犯罪被判極刑確 定外,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一個人是無權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如果 有類似的情形,都可能會構成殺人罪!下面兩個案例,是值得社會大 眾警愓的。 不久前,有一名年輕人竟趁醫護人員不注意時,偷偷潛入醫院的 加護病房,涉嫌拔除他父親身上所配戴的呼吸器,幸經值班護士即時 發現,趕緊通報醫師搶救後,才沒有發生死亡的結果;這名年輕人事 後遭警方逮捕,他向警方供稱,是不願意看到罹患肝癌的父親「活得 如此痛苦」。警方以他的行為已構成殺人未遂罪的刑責,於是將他移 送檢察官偵辦。 據警方調查,家住桃園縣中壢市的五十七歲劉姓男子,因罹患肝 癌,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住進林口長庚醫院治療,由於病情未 好轉,又轉該院心臟外科第二加護病房,得賴人工呼吸器維繫生命。 依照規定,醫院的「加護病房」,都是有管制人員進出的。但是 在同月廿日凌晨一時五十六分,劉的廿七歲兒子竟趁隙潛入該加護病 房,拔掉他父親身上所配戴的呼吸器,隨即匆匆走出加護病房時,即 為值班護士發現詢問,劉子並沒有回應護士的詢問,僅指其父「好像 很痛苦」,就頭也不回離去。 機警的值班護士認為可疑,即去查看病人,竟發現劉某的呼吸器 已遭拔除,出現缺氧狀況,且口吐白沬陷入昏迷,經迅速通報醫師前 往搶救,才使劉某情況暫趨穩定;事後,醫院報請警方處理,員警於 兩小時後,在醫院病患家屬休息室發現劉子正在睡覺,於是將他帶回 偵訊。 警方調查,劉姓青年有殺人等前科,於數月前才從台北監獄獲假 釋出獄,目前無業,案發前幾天,他因故遭到父親責罵,可能因此對 老父萌生殺機,乃將他依殺人未遂罪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另一件是高雄市有一名年方雙十的何姓女子未婚懷孕,於今 (九 十)年一月十三日在工作處所廁所內生下一名女嬰她當時相當驚恐, 自行剪斷臍帶後,把胎盤處理掉,由於嬰兒沒有哭,她以為已死掉, 乃將嬰兒丟在高雄市前鎮區一條死巷的水溝裡,直到兩天後才被人發 現報警,並追查出是何女所生下的。 何女向警方供稱,由於她月經長期不順,所以近半年來她的月事 沒有來也不以為意,且不知自己已有身孕,只是覺得身材略胖,還可 照常穿著牛仔褲,在美容院工作也不覺得有何不便。由於女嬰是足月 出生,警方亦依殺人罪嫌將她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法界人士表示,前述兩件均屬殺人罪,但罪刑則大不相同,前者 是企圖置老爸於死地,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罪,依法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未遂犯罰之;後者是母親殺害甫出 生的嬰兒,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未遂犯亦罰之。 法界人士稱,我國憲法中規定保障人民有生存權,也就是說人的 生命權是應該受到尊重的,不論在任何情況下也不可違法侵害,上述 兩案不論檢察官將來如何處置,社會大眾仍應引以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