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件旅遊官司談如何簽訂「旅遊契約」 90.2.24(一) 前年,有一五十多人組成的「美西十日遊」旅行團,於旅途中頻 出狀況,使團員花錢受氣,返國後和承辦的旅行社打起損害賠償官司 ,結果法官判決旅行社敗訴,必須賠償每一團員新台幣一萬四千五百 六十元。 這件官司雖然旅客打贏了,由此可見社會大眾在參加旅行社國內 外旅遊時,一定要與承攬的旅行社簽訂明白而合理的「旅遊契約」, 尤其我國新修正民法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公布,民法債編中增訂「 旅遊契約」的有關規定,今後民眾參加旅遊團時,務必要求與旅行社 訂立旅遊契約,以便萬一發生問題時,好依契約向旅行社求償,這是 消費者的權益,不要忘記了! 這趟不愉快且嘔氣之旅,是發生在民國八十八年的秋天,台北市 一家旅行社主辦「美西十日遊」,該團計有五十三人參加,每人團費 為新台幣四萬九千元,標榜為一趟「精緻、溫馨之旅」,與其他相同 產品比較,價格已屬偏高,但因旅行社強調為高品質,安排極為用心 。就是「精緻」,才吸引五十多人參加。 然而,在旅遊團抵美後,整團五十三人外加一名領隊,全都擠在 一輛遊覽車上,連同各人所提的行李,人在車內幾乎動彈不得;更甚 者,在舊金山旅遊時遊覽車司機竟然迷路,使當天原本安排參觀的七 個景點,縮水僅剩下三個,時間都因司機迷路被浪費了。第五天是排 定「大峽谷」行程,旅行社卻帶大家去「西峽谷」,使團員們一路嘔 氣,所以他們返國後集體向台北地方法院告訴,請法官制令旅行社賠 償損失。 這家旅行社負責人在開庭審理時,否認有欺騙團員之情,並稱團 員要求退回「差價」沒有依據。可是法官在調查審理後,認為該旅行 社未依的提供應有的旅遊品質,已因「給付不完全」構成違約,於是 判決旅行社敗訴,必須賠償每位團員新台幣一萬四千五百六十元,合 計七十七萬一千六百八十元。不過,本案還可上訴二審。 有了前述這個案例,參與旅遊的人,務必和旅行社訂立旅遊契約 ,依新修正的民法債編有關規定,明訂費用共多少、安排的行程及提 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的服務,也就是說旅遊契約內,至少 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旅遊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即團員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行程。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的交通工具、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 質。 五、旅遊保險的種類及金額。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七、契約上並記明填發的年月日。 法界人士更提醒消費者,旅遊契約係屬「有償契約」,所以旅遊 營業人對於消費者 (即參與的團員)負有「瑕疵擔保責任」,亦即旅 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的價值與約定的品質,若未 達前述價值或品質水平者,消費者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旅遊營業 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如有難於達預期目 的的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若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的事由而致者 ,更得請求損害賠償。這些在民法第五百十四條之六及之七條文中都 有規,消費者不要忘了,以免自己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