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於不幸,談追訴權時效 90.2.17(一) 我國刑法中規定,一個人於犯罪後未被即時發現,如果能藏匿拖 過法定的年限,就可以不必受罰或不要坐牢了,這就叫做追訴權時效 。 最近,南北兩個地檢署偵辦兩件刑案,都是和追訴權有關,一名 涉嫌殺人的男子,在隱姓埋名近廿年後,於一次「酒後吐真言」,仍 遭檢察官依殺人罪嫌偵辦起訴;另一婦人於離家出走其間,在外和別 人同居,且連續生下三名子孩,直到前 (八十八)年才被丈夫發現, 一怒告妻子妨害家庭,檢察官以已超過追訴時效,將這名不守婦道的 太太以不起訴處分。 什麼叫做追訴權呢?一般民眾都不懂,現在就拿這兩個案例來談 談。 家主台北市的曾姓男子,於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日在台北市信義 區金甌商職前,因騎機車糾紛,涉嫌持刀刺死一名呂姓男子後逃走, 警方一直未能破案,更不知道是何人行兇。直到去 (八十九)年三月 底,已經年屆半百的曾姓男子,又在台北市大同區涉嫌持槍殺人未遂 及妨害性自主案,經警追查後,到同年七月才查出曾某涉嫌,將他移 送士林地檢署,由檢察官依殺人未遂、槍砲管制條例及妨害性自主等 罪嫌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無期徒刑。 就在檢警調查前案的過程中,警方接到一通電話,指曾某曾於酒 後吐露,他於十九年前在台北金甌商職前,因騎機車糾紛,持刀將一 名呂姓男子刺死後逃逸;警方當時半信半疑,經檢警輾轉追查後,終 於在同年九月初在三重市找到死者呂某之母,呂母也說出當年兒子遇 害經過,並告死者骨灰現安置在嘉義民雄的靈骨塔,而曾某至此才坦 承行兇,於是全案在追訴權到期前偵破,使兇嫌無法逍遙法外! 另一起是家住屏東縣內埔鄉的董姓婦人,因和丈夫感情不好,於 民國七十九年十月間離家出走,在外和他人同居,自八十年初起至八 十二年九月止,她連續和他人生下三名小孩。到前 (八十八)年十月 廿五日,他的丈夫收到中央健保局的通知,指他有三名子女未來參加 全民健保,當時他否認,經追查後,才發現原來妻子在外和別的男人 同居所生,於是他向屏東地檢署告離家出走的太太妨害家庭。 經檢察官調查後,以董婦是在八十年至八十二年九月止,和他人 同居生下三個小孩,最後一次犯罪也在三年之前,而董婦所犯之罪最 高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且一年有期徒刑之罪的追訴時效為三年, 由於已超過追訴時效,將董婦以不起訴處分。 法界人士表示,所謂追訴時效,在刑法第八十條有明文規定,即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廿年;三年以上 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十年;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 ,追訴權時效為五年;一年內的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三年;拘役 或罰金,追訴權為一年。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更規定,若犯罪後被檢察官下令通緝,則 追訴時效應加算原定期間四分之一,如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又因通 緝,追訴權時效應該是廿五年了。 前述的曾姓男子是犯殺人罪,再過一個月就超過追訴時效了,如 令只能說是運氣不好,他的牢是坐定了;董姓婦人與人通姦,最重刑 期是一年以下,她已躲過三年,所以就沒事了,檢察官只好將她以不 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