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體罰學生成傷,民事刑事都有責任 90.1.27(一) 在好多年前,政府的教育單位,曾一再三令五申的告訴各級學校 的教師,嚴禁對學生有「體罰」的動作,可是最近一兩年,在各地都 傳有老師對學生不當管教的情形,然而體罰如造成傷害,老師還會有 刑事與民事的責任。 下面有兩則案例,是值得沒有愛心又常「動手」的教師們引為殷 鑑,否則可能會惹來一場刑事官司,甚至還要賠錢呢! 第一件,是發生在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台北市有一所國中 陳姓的數學老師,在第八節上課時,班上有一名罹患「過動症候群」 的嚴姓學生,學習狀況不佳,課業成績較差,遂以藤條作為「教鞭」 去打嚴姓學生,使他右手指、左手背、右大腿等處瘀傷,引起嚴生家 長不滿,多次與陳老師溝通無效後,於是一狀告到台北地方法院,要 求判令陳姓老師賠償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學生家長除提出醫院的「 過動症」診斷書外,還指陳姓老師經常對其子凌虐毒打,且於冬天罰 其子頭頂水桶半蹲,使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雖多次向老師拜託,對 方都置之不理,仍繼續對其子體罰,因此才請法官主持公道。 陳姓老帥在開庭時表示,他是優良教師,不可能長期傷害學生。 他認為嚴姓學生行為偏差,應是家長疏於管教所致。 法官在調查審理後,認為老師愛心不足,在學生犯錯時,可依校 規處罰,但對先天性疾病如過動症學生,應主動和家長連繫,一同幫 助矯正學生的不良行為,而不是以體罰來解決問題,因此只就體罰部 份,判令陳姓老師賠償四十五萬元;對於長期凌虐求償部份,則因事 證不足,遭法官駁回。 另一件,則是發生在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這位目前已退 休的郭姓老師,他不但在民事部份經和解賠償新台幣三十五萬元,在 刑事部份還被法官處拘役三十天,緩刑二年。 郭姓教師是在台北市一所國小擔任五年級導師,當天下午第一節 課後段時間,命學生自習,自己在教室後方批改作文,因學生不安靜 自習,他即改命全班起立朗讀課文。由於朗讀中教室前方發出不明聲 響,郭老師在宣佈下課後,又見曾姓女生未隨其他同學活動,並回頭 對他「念念有詞」,狀似辱罵,郭老師一怒之下,動手毆打曾童頭部 並扯肩膀,曾童不慎倒地,郭老師還補上一腳,使曾童尺骨骨折、關 節脫臼等傷害。案發後,經曾女母親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傷害告訴。 事後,雖然雙方達成和解,民事部份由郭老帥賠償新台幣三十五 萬元;由於公立學校老師具公務員身分,體罰學生成傷非告訴乃論, 不得撤回告訴,故被法官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傷害罪」,判處 拘役三十天,緩刑二年。 法界人士表示,公務員假借職務機會傷害他人,屬於瀆職罪,較 一般傷害罪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法界人士認為,老師負有管教學生之責,但應以耐心、愛心來教 導學生,並以身作則,禁絕暴力行為,郭老師動手毆打不服管教的學 生,其情節不輕,已構成「假借職務上不受管教機會的故意犯罪」, 由於已達成和解,故從輕判處拘役三十天,並准緩刑兩年,即不會坐 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