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發展策略 90.12.18.(二) 台灣地區森林面積共計二一O萬公頃,占陸地面積約五八.五% ;其中二O%約四二萬餘公頃為人工造林地,另有七%屬竹林林相, 其餘七三%均屬於未經開發之天然林。 目前基於保育政策,每年國內木材消耗量雖高達八百至一千萬立 方公尺,但林木砍伐量一年僅五至六萬立方公尺,木材自給率不及一 %。適度的保育,自可給予森林生養將息的機會,也厚植了可利用的 林木資源,宜進一步妥善規劃永續林木生產區,使人工造林地成為未 來民生用材的安全儲藏庫。 台灣年平均降雨水量為二五一O公釐,為世界平均之3.44倍;惟 平均每人可分得之水量約四三OO立方公尺,僅為世界平均值約七分 之一,除人口密度高為其主因外,更由於台灣地形多山,雨量又集中 ,每年約有五十五%之降雨直接流入海中,無法利用。森林存在於地 表,一方面可截留降雨,延緩水流入海時間;加上林地土壤滲透能較 高,故具有涵蓄水資源及淨化水質之功能。 台灣之野生動物主要包括陸生哺乳類六十一種、鳥類約五OO種 、淡水魚類一五O種、爬蟲類八十一種、兩棲類三十二種、蝴蝶約四 OO種等。這些野生動物均以森林及其周邊環境為主要棲息地,不論 天然林、人工林、竹林、海岸防風林、濕地紅樹林等,均是野生動物 賴以生息的家園。 政府已在國有林區內規劃設置二O處森林遊樂區,開放民眾前往 休閒遊憩,每年提供至少五百萬人之次旅遊機會;其產值已超越木材 生產,促使林業加速成為三級產業,擴大服務國人之界面。 本島設置之五處國家公園,亦有九O%以上的土地位於林業機關 早期列入保護之國有森林範圍內。目前單一自然保護區最大面積達四 萬七千公頃 (大武山自然保留區),遠大於陽明山或墾丁國家公園。 國有林自然保護區之保護對象包括特有種物、植物、自然文化景觀及 完整生態體系等,保育績效遠勝國家公園,充分顯示台灣森林生態資 源之豐富與寶貴,即使不設置國家公園,林業單位仍負責盡職的執行 必要的自然保育工作。 台灣陸地有五八%以上被森林覆蓋,如此廣袲的土地資源,除了 自然保育與環境維護功能之外,理應設法在積極面創造經濟效益,方 符合林業經營兼具經濟性、公益性、永續性的最高指導原則。目前雖 然天然林禁伐,國內生物多樣性獲得維護,可是我國每年所需之七O O萬至一千萬立方公尺木材,卻大部份由外國之熱帶雨林或溫、寒帶 針葉樹林供應,此亦間接損及全球之生物多樣性。 國家森林屬於全國民眾,林業主管機關僅受命管理經營森林,故 經營目標應以全民之最高福祉為優先考量。親民林業之實施,即在社 會公益與資源經濟之指導下,將森林之保育與使用權,儘量回歸全體 國民,林業機關應更重視服務功能。 由於山區人民需求林地謀生,而政府機關本於職責必須強力阻撓 取締,無所轉圜,導致民怨處處。持平而論,台灣林地雖多數位處高 山地區,然中、低海拔淺山地區尚有許多林地,土壤條件良好,坡度 不陡,實有發展農林混合經營之潛力。 以科際整合之方式,由森林、水保、農業、環境、地質等方面之 專家會診,在條件適當之山區,訂定可行的山地農林綜合經營作業規 範,由積極面輔導農民,促使其在生產農、林特產品之同時,亦兼顧 水土保持與生態保育,求取自然環境與產業發展的平衡點。 國家森林中八萬餘公頃之租地造林地,鑒於造林已無利可圖,租 地造林政策之階段性目標已達成,應可逐年編列經費,補償地上林木 價金後由政府收回,以利整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