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土砂災害之成因 90.4.10.(二) 九一一地震除造成房屋倒塌、橋樑斷裂、道路隆起等災害外,在 山坡地最為嚴重者,莫過於崩塌地之發生。 這些崩塌土砂除了隨著降雨逕流沖蝕逐漸流入河川,造成河川水 質惡化外,原崩塌地因後續餘震與豪雨而擴大崩塌範圍,及其鬆散土 砂極可能形成土石流而再度發生土砂災害。 地震後山坡地面臨大面積崩塌地及可能引起土石流發生之潛在因 素大增,使得山坡地除了遭受地震危害外,更須長期面臨此等土砂災 害可能帶來之威脅。 崩塌、地滑、土石流等現象本屬地形夷平過程之自然現象,當此 等現象造成人民生命財產損失,即成為災害。基於資源保育與永續利 用目標,任何土砂流失均將造成水土資源不可回復之損失。 近年來,山坡地急速開發利用,包括住宅區、遊憩區、工業區之 闢建,農地不當栽植作物,林地超限利用,道路開闢等產業活動,雖 活絡山坡地之經濟活動,但由於開發山坡地所進行之各種土地開挖行 為,在缺乏完整水土保持措施,甚至忽視山坡地自然環境因子潛在之 脆弱性,而缺乏防災之自我要求與應有之常識,因此導致豪雨成災必 然結果。 由於政府人力、經費所限,各項治山防災公共建設多以人口聚集 ,或重要村落、設施之保護列為優先,因此無法全面顧及山區零星散 戶之周遭境安全,而使這些偏遠地區散戶可能位於潛在土砂災害危險 地區而缺乏適當保護措施,因此屢遭土砂災害,造成人命財產損失。 台灣山坡地面積超過二七O萬公頃,佔全台灣總面積之七五%以 上,欲僅以區區數十億元之年度經費全面辦理治山防災工作,實屬困 難,因此有再檢討國家預算分配之必要。同時以人數不到六OO人之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須負責集水區治理與山坡地管理工作,能否全面兼 顧山坡地開發保育利用,亦值得商榷。 一般民眾認為被劃定為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土地,將被限制土地利 用,故在推動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工作上可能遭到民眾排斥。殊不知 特定水土保持區之劃定,其積極面乃是進行一系列治理工作,以求改 善該危險地區之環境。相對於管理機關之指定,則各單位可能基於人 力、經費不足,且管理工作涉及許多敏感土地利用管制行為,多不願 涉入,此等本位主義之心態,尚有賴政府各機關之間加強協調與訂定 權責歸屬。 如何建立災害預警發布制度與權責,尚有待立法層面與行政層面 作全面性考量,同時亦應加強相關研究,以改善預警系統功能。 民眾應有自救求生基本理念,故應由當地民眾組織防護團,並依 現地條件擬定必要避難路線與維生系統。惟此等制度亦需賴政府機關 輔導規劃建立必要之組織架構與指揮系統,因此儘速責成相關單位研 擬避難與防護組織相關辦法並施以演練,以防萬一,實屬自我防範與 自救之積極措施。 各級政府除繼續透過媒體進行宣導工作外,實有必要建立直接通 知之管道,隨時以郵件或電話等通訊方式,警告危險地區居民隨時注 意周遭環境變化及應有防範措施,以減免災害發生。 在目前崩塌行為尚無法準確預測狀況下,土砂災害發生不確定性 始終存在,故民眾宜隨時要有危機意識,方能對土砂災害保持經常警 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