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檢疫證明書的相關規定 90.10.5.(五) 檢疫證明書是畜產品輸出國依據輸入國所訂的檢疫條件,經對輸 出物品檢疫後所開出的保證書,它的重要性不下於人們出國必備的護 照及簽證。畜產品在作國際貿易時,不論動物及其產製品,都要有一 張能證明它們身家清白,無疫病的證明文件,一般稱之為檢疫證明書 。 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應於檢疫物到達港、站前向輸出入動物 檢疫機關申請檢疫,並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未繳檢疫證明書或記載不符者,採安全性檢疫措施;延長留檢期 間,補齊檢疫文件;或退運及銷毀。 動物檢疫申報發證要點,檢疫證明書及通關臨時憑證應加蓋發證 檢疫機關之鋼印始為生效。檢疫證明書限用一次,不得分批或重複使 用。 關於輸入動物或畜產品未檢附輸出國證明之規定,其措施為:動 物或畜產品輸入時,所檢附輸出國檢疫證明書如係影本與正本同時複 寫之副本,且蓋有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之印信或鋼印及動物檢疫人員 親筆簽署者,可視同正本處理。 至於檢疫證明書副本或影本,未蓋有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印信或 鋼印,或未經動物檢疫人員親筆簽署者,基於檢疫業務之執行,仍宜 先受理報驗,並依規定執行檢疫處理。惟應責成業者補齊正本或提出 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經認定後,始得核發輸入動物檢疫 證明書並予放行。 偽造的檢疫證明書所記載的資料就不是真的,可視為是明目張膽 的走私。依某一國家的檢疫證明書仿造一張,被模仿的國家不一定是 貨物裝運國。舉個例:仿造的是美國檢疫證明書,是在香港裝運,裝 的是大陸貨。這就屬於偽造檢疫證明書。 真的檢疫證明書,但貨櫃內所裝的貨物與證明書上所記載的資料 不一致,如貨物品名不對,重量不同等,但貨物是自發證國家或地區 裝運。如證明書上的品名是豬骨,但貨櫃內裝的卻是腹肉。 有時也有真檢疫證明書,但卻運假貨的情形發生,檢疫證明書上 所登載各項資料,貨櫃號碼、原始封條號等都千真萬確,但貨櫃內貨 品卻不是發證國家或地區的產物,例如某國發出羊肉的檢疫證明書, 卻是在新加坡裝櫃可能是大陸的羊屠體。並有核發證國傳真證實有該 等貨櫃號碼及原始封條號碼的貨櫃前來我國。 此招最高,不易及時指出其瑕疪,只能從貨品包裝、包裝物品質 、貨物放置形式、溫度記錄及某項因素等辨別真偽。 檢疫是為防止外國疫病入侵而設,檢疫人員是執行國家法令,盼 能達成維護動物安全的生產環境及確保畜產品的衛生安全目標。檢疫 不能有例外,也應從嚴辦理。如有疫病入侵,受害的不是個人,也不 限某個地區,而是整個國家,不但國內產品受損,連相關產品都不能 外銷,所以檢疫證明書相對保護國內畜牧生產環境,應發揮其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