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物發生藥害之原因與診斷 90.10.29(一) 臺灣地區作物種類繁多及用藥複雜的耕作特性,也增加了藥害發 生的機率。 藥害發生時有關作物產量與品質的損害評估,是以藥劑對所接觸 的作物,造成無可恢復的生育抑制,且主要以可收穫部位的影響程度 為依據。 除了一般殺蟲劑、殺菌劑、除草劑外,還包括植物生長調節劑及 展著劑等,凡是用於防除作物病、蟲、草、鼠等害物及調節作物生長 之化學藥劑,不論是主成份或添加劑均屬之。 本省用藥的複雜性在短期內是不會改變的,主觀上農友為求提高 收益,而將田間害物趕盡殺絕的想法似已根深柢固,因此要降低藥害 的發生,若只從農藥管理法中販賣業者或使用者的依法處置,似不如 之前就提供相關的安全用藥資訊來得有成效且較人性化。 田間一旦發生藥害時,農友應該確實記錄施用藥劑的種類、劑量 、方法、及氣候等狀況,以及藥害發生的過程;包括徵狀出現的時間 和變化程度;樣品採集除應包含不同受害程度之各類植株,更應提供 類似品種與栽培背景之正常植株,做為對照提高研判的正確性。 針對引起藥害的主要原因,包括超量使用、混合藥劑的不相容、 噴桶污染、土壤殘留及藥液飄散、灌溉水污染等情形,從現場表現歸 納出藥害發生的可能性。 在受害組織分離到病原微生物,但藥害組織也會發生微生物的二 次感染而顯示綜合的病徵。徵狀的確認可輔助藥害的正確診斷,只是 在不可預知的狀況下,無法適時的觀察,而喪失洞悉真相的先機。 以生物分析方法,檢測土壤內所含生長抑制物質的活性,可以評 估田區再利用的風險,以藥害測試作物組之幼苗生長勢反應,即可判 斷土壤對作物生育的安全範圍。 經過樂害測定的藥劑,亦非絕對不可能發生藥害,因為牽涉其中 的生物及非生物變數太多不易完全掌握。 藥害診斷固然希望得到最佳解決辦法,包括作物的產量及品質的 損害評估,及田區再利用的風險程度,但一般因為發生的很突然,當 農友意識到作物生育異常時,徵狀的進展歷程大部分已進入了較嚴重 時期,造成診斷上的干擾。 因為藥害的發生通常也牽涉到責任歸屬的賠償問題,雖然大部份 案例都是在農友需要用藥,廠商樂於賣藥的相互依存關係下,所發生 的一種非蓄意性過失,廠商也盡量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將之 淡化,但久而久之卻演變成「求償」成為藥害案件處理的主體,反而 輕忽了問題癥結的追究,以致於耗費了太多的人力物力。 為了證明藥害發生的結果,其實只要農友與廠商雙方取得認同, 在具公信力之第三者監督下,儘早得到「模擬噴施」的測試結果,即 可談妥有關之精神與實質面補償的條件,如此也把握到處理的時效, 不致因為延宕使問題趨於複雜。 不論是否能得到周全的診斷結果,作物傷害確已形成,事後的處 置終究難達完滿,因此慎重而精確的使用農藥,不僅確保作物的安全 ,亦不致加諸人畜生命及環境品質的負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