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工也是人不可以奴隸看待否則違法 89.11.25.(六) 由於台灣地區近數十年來經濟起飛,絕大多數家庭都是富裕或小 康,就會花錢請人幫忙料理家務,或照顧生病的老人,這是無可厚非 的,但是要善待他們。 若雇主對於僱工施以不人道的管理,甚至壓榨其勞力,那就有可 能會觸犯刑法,吃上官司了。桃園縣有一吳姓縣民,就因被疑壓榨一 名印尼籍女看護工的勞力,每天只准她睡五個小時及吃兩餐飯,經警 方查獲,依妨害自由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若罪 名成立,最重可吃七年免費的牢飯! 有了這件案例,雇主們應引為警惕,對於僱工應依法辦規定,給 予合理的工時與工資,切不可拿外勞當「奴隸」看待,以免引起對方 反彈,也為自身帶來麻煩喔! 這件外勞與僱主間的糾紛,可說是政府引進外籍勞工以來非常少 見的,家住桃園市的吳姓男子,以照顧重病且行動不便的父親為由, 透過一家外勞仲介公司申請看護工,經報主管單位核准後,於今(八 十九)年八月底安排一名印尼籍的女看護工凱莎琳前往吳家服務。 沒想到,還不到一個月,凱莎琳就多次向在台灣工作印尼友人訴 苦,指吳姓雇主根本拿她不當人看待,希望有機會趕快辭工返回印尼 算了,她的友人乃向有關單位人員反映此事,警方輾轉接到這消息, 認為雇主真的如此對待外籍看護工,將有損國人的形象,於是先找凱 莎琳了解情況。 據凱莎琳向警方調查人員表示,她服務的吳姓雇主,家中是賣活 宰雞鴨的中盤商,她到吳家後,雇主即要她幫忙宰殺雞鴨。 凱莎琳向警方說,她自進了吳家後,不但沒有從事看護工的工作 ,幾乎天天都在動刀宰殺雞鴨,而且每天只能吃中餐及晚飯,頂多睡 五個小時,還得配合殺雞的工作時間,即是每天晚上九時睡到十一時 三十分,起床後就殺雞宰鴨,事後還要清洗一切,接下來就是打掃做 傭人工作;上午還可再睡三小時,但起床後又有做不完的事,除了應 得工資外,每月只多給新台幣五十元。 警方也找雇主調查,但吳姓男子卻對上情一概否認,不過由於這 名外籍看護工對於雇主視她如「奴隸」的行為指證歷歷,警方於是依 妨害自由∼使人為奴隸罪嫌,以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將吳姓男子函送 檢察官偵辦。 法界人士表示,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使人為奴隸,或 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界人士說,由於社會趨於文明進步,世界各國早已禁止有奴隸 行為,而我國禁奴制度由來已久,在滿清法律中就有使人或略賣良人 為奴婢者,要「扙打百下,並流放三千里」。民國成立後,於刑法中 更設有專條,來處罰使人為奴隸的行為。 法界人士同時指出,由於國內勞力人口不足,政府才開放外籍勞 工,規定申請外籍勞工的雇主,不可將其變更工作,否則即違反就業 服務法,政府相關單位就可停止其申僱外籍勞工,並依法給予處罰。 相關單位人員表示,視外勞為奴隸的糾紛,可說是自政府引進外 勞以來的首宗,由於此情有損國人的形象,政府對此非常重視,同時 也盼雇主們善待外勞,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