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不戴安全帽有關係 89.11.18.(六) 「騎機車要戴安全帽」,這是警政單位為了騎士們安全,近年大 力宣導的一句交通安全標語,如果騎士未戴安全帽於車行途中被查獲 ,依法要處以新台幣五百元的罰鍰,若因未戴安全帽或未戴好安全帽 ,萬一發生車禍受傷或死亡,將來所獲的民事賠償,有可能因此而「 縮小」啊! 下面有一件真實的案例,就因機車騎士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於車 禍發生時安全帽飛出,導致騎士頭部受傷加重,且經鑑定為「重殘」 ,本來法官判決對方應賠償他新台幣一千六百九十萬元,就因未戴好 安全帽,原告自身也應負二分之一責任,所以他只能獲得減半的賠償 金新台幣八百四十五萬元,有了件案例,奉勸騎士們在騎機車外出時 ,一定要確實戴好安全帽,以免萬一發車禍受害,在向對方索賠時, 由於自己有也責任,賠償金就可能會減少了許多。 這件案例是發生在台北市,一名陳姓男子是一家公司的外務員, 每天都要騎乘機車穿梭於台北市的大街小巷,在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下 旬的一天下午,陳姓男子又騎機車外出招攬業務,當行至南京東路上 時,被吳姓男子駕駛的小貨車自後追撞,騎士的安全帽被撞飛出,陳 某人車倒地頭部重傷血流如注,雖然送醫急救,拾回一條性命,但是 經鑑定為重度殘障,終身無工作,且要靠家人照顧生起居。 車禍發生後,警方將小貨車司機吳姓男子依過失重傷害罪嫌,移 送台北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也依法把吳姓司機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 院交通法庭法官,以被告犯行明確,將肇事司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 由於陳姓男子經醫院鑑定為重度殘障,終身無工作,他與家人於 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官判令被告吳姓司機及其雇主的盛忠實業公 司連帶賠償新台幣一千八百多萬元,其中精神慰撫金五百萬元。 法官在開庭調查審理後,以車禍當時,騎乘機車的原告陳姓男子 未依規定戴好安全帽,他的安全帽才會在撞擊時飛出,導致頭傷加重 ,自身也該負二分之一的車禍責任,認定被告等應對車禍造成傷害負 責任,但因被告人也有過失,所有賠償只能減半給付。 被告的盛忠實業公司負責人在法官開庭時辯稱,指吳某只是「靠 行」,不算該公司員工,所以不應負這場車禍的連帶責任。但法官認 為盛忠公司既然接受吳某靠行,不論在客觀上或形式上都是吳某的「 雇主」,應該負連帶責任。 法律在判決書指出,原告為外務員,年薪七十五萬元,現年卅六 歲,依平均年齡計算還有三十多年的「餘命」,必須長期遭受重度殘 障之苦,且精神所受損害極大,於是判決被告等應連帶賠償新台幣一 千六百九十萬餘元,其中包括醫藥費、增加生活上需要、喪失勞動能 力損失及精神慰撫金等,由於被害人陳某也有二分之一的過失責任, 扣除後,故被告等連帶賠償八百四十五萬元就可以了。 有了前述這件案例,騎機車一定要戴安全帽,而且應把它戴好, 以保障自身的權益,若萬一發生事故,賠償金也不會「縮水」,這正 如一些藝人在廣播中宣導:騎機車戴安全帽不是限制你,而是維護您 自身安全,保障您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