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野生動物放生,小心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 89.10.28.(六) 在台灣各地,一些吃齋念佛的人士為了行善積德,多少年來一直 盛行放生野生動物,可是這項善心的舉動,常引起動物保護人士的非 議,更有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育法」而吃上官司! 在台北市就有篤信佛教的老婦人,有一天她在逛街時,發現路旁 籠子內有一隻待售俗稱叫「子狸」的白鼻心,即起惻隱之心,花了三 百元買下準備放生,也算做一件善事,可是因此她竟吃上官司,被台 灣高等法院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但念她是 出自善心與愛意,論知緩刑兩年。 有了這件案例,今後善心人士再想購買野生動物放生之前,應先 考慮是否有違「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有關規定,以免放生的善心還未 實現,卻為自己帶來了麻煩。 家住台北市的林姓婦人,她篤信佛教,也經常濟助貧苦人家,去 (八十八)年十月間的一天上午,前往濱江街一帶閒逛,發現路旁一 個鐵籠內,有一隻俗稱「子狸」的白鼻心正待價而沽,林婦以這隻小 動物將會被人買去宰殺吃掉,其為可憐,於是起了惻隱之心,經詢問 及討價還價後,以新台幣三百元購得帶回家中準備將牠放生,可是於 歸途中,被巡警人員發現她所攜的那隻子狸,已是政府公告的保育類 動物白鼻心,乃上前查扣,並將林婦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罪移送檢 察官偵辦。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亦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未經許可 買賣野生動物」罪嫌,將林姓老婦人提起公訴,本案經一、二審後, 台灣省高等法院於月前仍判處林婦有期徒刑六月,但念她出自善心, 論知緩刑兩年。 台灣高等法院在判決書指出,信徒體現宗教信仰的方法很多,「 放生」雖為佛教方式之一,但非絕對的,在法律未設「得以買賣保育 類野生動物放生作為宗教信仰的方法」的明文下,基於公益衡量,尚 難執宗教信仰之詞而為法律所禁止之違法行為,也就是說,不能以「 宗教放生」作為買賣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脫罪理由,所以仍判決被告有 罪。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保育動物野生動物 、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 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如有違反則依同法四十條規定,可 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 百五十萬元以下。 近年來,由於保護動物的意識逐漸抬頭,一此保護動物人士與團 體,對於宗教信仰人士購買野生動物放生的舉動,都不表苟同。據保 護動物人士表示,因為有人愛把野生動物放生,所以少數不肖商民就 濫捕野生鳥獸,再轉售給善心人士去放生,如此一年,形成惡性循環 ,致使放生不久的鳥獸又遭捕回。 保護動物人士稱,將野生動物放生回歸山林,應該算是行善積德 之事,可是被放的動物又會遭捕回,再賣給有意放生的人士,使本來 是件好事,卻因此大打折扣,他們認為這種放生的做法,宗教界應加 以宣導改進,如果沒有人購買野生動物放生,相信濫捕野生動物事件 也可減少,如此大家都行善積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