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件孩童遭過失傷害案談保母的責任 89.10.21.(六) 在目前的工商社會中,職業婦女越來越多,由於她們每天要外出 工作,就把自己的小孩委由保母代為照顧,若一旦小孩發生傷亡事故 ,為人看顧孩子的保母,依法要負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 不久前,在台北縣汐止鎮就有這樣的一件案例,保母被依業務過 失重傷害罪,經二審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有關民事部份,也被法 官判令她賠償對方新台幣八百六十一萬餘元,有了這件案例,身為保 母的人應該隨時注意受託照顧孩童的安全,以免萬一發生意外,那麼 「代誌」就大條了! 這件不幸事故,要從民國八十五年底說起,家住台北縣汐止鎮的 許姓婦人,因為自己是職業婦女,就把她所生當時未滿週歲的林姓男 嬰,委託同鎮盧姓女子代為照顧,每月由許婦付費用一萬八千元。 林童在盧女的照顧下,他的母親還算滿意,但是在兩個月後的一 天下午,也就是民國八十六年元月下旬的某日,剛滿週歲的林童當時 還在學步中,盧女竟一時疏於照顧,使林童頭部摔成重傷,具未即時 送醫急救,致因延誤就醫造成林童硬腦膜下出血合併腦水腫,使其運 動神經及視力均受損等重傷害,雖然送醫搶救,但須長期臥床,用鼻 管餵食,在站立時更須使用三角架及肢架。 此事發生後,林童的母親認為保母未善盡照顧之責,才使她的愛 子摔成頭部重傷,於是向檢察官提出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將盧姓 保母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提起公訴。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處法官開庭 審理後,亦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決盧女有罪,盧女不服提起公訴 ,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法官也依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判處盧女有期徒 刑四月確定,不得再上訴三審。 林童的母親許姓婦人於是又向士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法官判令被告盧姓保母賠償八百六十多萬元,其中包括醫藥費及精神 慰撫金等等。 盧姓保母在開庭時向法官提出抗辯,聲稱林童的受傷情形,經台 大醫院鑑定並不能證明是外力造成,有可能是先天性的病況。但承審 法官以盧女被控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已經由二審判決有罪確定,乃 依此認定盧女對於林童受重傷事件須負賠償責任。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原告林童未來的人世經歷尚未開始,即 已受限,童年記憶,求學階段,少年輕狂,遠大志向等等正常人所輕 易能擁有的經驗與經歷,對原告林童而言,都是遙不可及的事,取而 代之的則是不便與無奈。林童遭此變故,精神所受的打擊、身心所受 的痛苦,豈是常人所能忍受,所以認為原告除對被告請求醫藥費、勞 動能力喪失等賠償新台幣三百六十一萬餘元計,另請求精神慰撫金新 台幣五百萬元,也全數判決被告賠償。 法界人士表示,保母為他人照顧小孩,在民法上算是委任的勞務 契約行為,所以保母應有妥善照顧孩子的義務,若受照顧小孩萬一發 生傷亡意外,為人保母者即應負刑事與民事賠償責任。有了前面這個 案例,從事保母工作的人應引以為鑑,對於受照顧的小孩應時時留意 其安全,否則可能為自己帶來麻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