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釣高身魚被判刑談野生動物保育法 89.8.26.(六) 有一青年人因在山區溪谷中釣了一尾小魚,下山時被警方路檢查 獲,卻換來有期徒刑六個月,為什麼呢?因為他所釣得的是一條瀕臨 絕種被政府公告列為保育類野生動物的「高身魚」。 高身魚是棲息在台灣深山溪流中,目前已經瀕臨絕種,所以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公告,將牠列為瀕臨絕種保育 類動物加以保護,違者即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給予處罰,最重可判處徒 刑五年,還可最高併科罰金新台幣一百萬元,下面這個案例,是值得 喜歡往深山溪流中垂釣之人警愓的。 家住彰化縣二林鎮的劉姓兄弟二人,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上午九時,驅車前往高雄縣三民鄉台二十一線公路十號橋邊的楠梓仙 溪垂釣,不一會兒釣到一條被政府公告列為瀕臨絕種保護的高身魚, 但是他們兄弟則不知道,由於再未有其它魚類上釣,於是就將這條小 魚放置在小轎車內,然後駕車下山,當天上午一時許在途中為警方攔 檢時查獲。 警方調查,該段的楠梓仙溪並非野生動物護區,但他們所釣得的 高身魚則屬保育類動物,於是仍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 ,將他們兄弟二人移送法辦。 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在調查審理後,以野生動物保育法早於民國七 十八年六月由總統明令公布施行,到八十三年十月又修正一次,「高 身魚」是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八十七年九月公告將它列入瀕臨絕種 的保育類野生動物,三十二歲的劉姓男子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在 非野生動物保護區的高雄縣楠梓仙溪釣得高身魚一條,違反野生動物 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但因他只捕到一尾,又不知道是被政府付公告 為瀕臨絕種野生保育類動物的高身魚,犯罪情節輕微,以暫不執行為 適當,於是將他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諭知緩刑二年。 同案被告劉姓男子的廿七歲弟弟,法官以唯一的一尾高身魚,是 他哥哥釣的,所以判決弟弟無罪。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 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若先經由地方主管機關許 可,則不在此限。 又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違反第十八條有關規定,可判處六月 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述之罪者,則加重期刑至三分之 二,若為常見犯者,更可判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保育野生動物,免於牠們在地球上絕滅,並維護 動物多樣性與自然生態的平衡,世界各國政府都在致力野生動物的保 護與保育,我國雖起步較晚,但是也在十年前就制訂了野生動物保育 法,不但保護本國的野生動物,對於外國野生動物亦加保護。 不久前,警方與海關單位先後查獲大批象牙及保育蛇類等走私進 口,有關涉案人犯都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罪嫌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