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前地主搶種植物求償,偷雞不成蝕把米 89.8.21.(六) 由於配合國家建設開發,全國各地每年都有徵收私有土地的措施 ,因為徵收民地時,政府都會給予地主補償金,然而地主為了多取得 一些補償,於是在土地上搶種大量林木或果樹,可是這種心存貪念的 舉動,有時會弄得「偷雞不成蝕把米」啊! 下面這件案例,是值得有投機取巧心理的土地所有人深思的,以 免在政府發布徵收公告後,再花大把鈔票及精神搶種農作物或果樹, 到後來卻拿不到政府的補償金,地主轉而向法院打起國家賠償官司, 也遭法官判決敗訴,這種搶種行為實在划不來啊! 這名「偷雞不成蝕把米」的地主姓黃,他在高雄市楠梓區高雄海 洋技術學院東側有一塊土地,民國八十五年高雄市政府公告要徵收他 這塊土地,黃姓地主得悉政府要徵收他的土地時,為了多領一些地上 物補償費,於是就在他將被徵收的土地上密植福木、巴西鐵樹、榕樹 、酒瓶椰以及芒果等樹木。 當高雄市政府派員前往該土地實地查估,作為發放地上物補償金 的依據,市政府查估人員發現黃姓市民土地上所種植的樹木密度實在 太高,而且多半都是新植的,顯然是在徵收公告發布後搶種的,結果 只核定補償他四百多萬元,其餘上萬株巴西鐵樹、酒瓶椰等等,均不 予補償,致引起地主黃姓市民不滿。 高雄市政府認為,在完成土地徵收及補償手續後,地上物所有權 都歸屬市政府,市政府就在次(八十六)年將已徵收土地主的一百多 株植物,移往市政府的苗圃,但黃姓地主卻稱市政府在挖掘時,毀損 了上萬株的巴西鐵樹,然而那些樹木,市政府都沒有補償他,依法還 是屬於地主之物,於是再向市政府陳情,請求補償他兩百萬元,但市 政府認為是無理要求沒有答應,黃姓地主遂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國家 賠償之訴,請求判令市政府賠償兩百萬元。 這件在徵收土地上搶種植物企圖多領補償案,經高雄地方法院調 查審理後,承辦法官認為依照土地法規定,地主對地上物的徵收如有 意見,應在公告期間內提出,徵收完成後土地及地上就算是徵收機關 所有。 承辦法官表示,當初是因黃姓地主搶種植物,經調查認定後,市 政府才未補償搶種部份。雖然依法市政府得通知地主移除地上物,但 並不代表地主仍有地上物所有權。換句話說,地上搶種的植物,雖然 未獲補償,但所有權已屬市政府,所以地主當然無權求取補償,乃依 法判決地主敗訴,市政府也不必賠償。 法界人士表示,全國各地公務機關為了地方建設需要或擴充學校 用地,每年都會有徵收私有土地的措施,卻經常會遇到地主在計畫徵 收土地上搶種樹木或其他作物,藉此可以獲得較多的補償金,雖然土 地法有規定,如徵收土地上的農作物數量,種類顯與正常植物情形不 符,可以不必補償,但徵收機關為了避免麻煩,大多照數補償,以順 利取得土地。 高雄地方法院這件判決地主敗訴案,可說給依法辦事的公務機關 打了一針強心劑,也讓貪便宜的民眾有所警愓,以免偷雞不成蝕把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