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執勤員警吐口水,惹來一年二月牢獄之災 89.5.27.(六) 公務人員是代表國家為民服務的,所以有「公僕」之稱,政府為 維護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的安全與尊嚴,也訂定適當的保護措施, 民眾對於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不可有強暴脅迫行為,也不可口出穢 語,否則就會觸犯刑的妨害公務罪責。 不久前,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一件妨害公務案,一名婦人就因 對取締車輛超載的員警吐口水,結果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在台灣地區交通違規的駕駛人,可說天天都有,時時都有,而規 避或不服員警取締的人也為數不少,有了這件判決,應對交通違規不 服取締且向員警口出穢語的人,產生一點警愓作用。 這件向執勤員警吐口水被法官判刑的婦人姓王,她在去(八十八 )年十月十日下午,搭乘四十五歲高姓男子驚駛混凝土攪拌車,行經 台南市西門路四段民德國中側門前路上時,因為超載被台南市警察局 第五分局周姓與蕭姓員警二人發覺,上前攔下並開單告發。 高姓男子被員警攔下後,他先與員警理論,繼見被開單告發後, 即怒火上升,當場以「王八蛋」及「三字經」等髒話辱罵,並推拉取 締的員警,同車的王姓婦人則在一旁助勢幫腔,並對蕭姓警員吐口水 ,再脫下高跟鞋敲打巡邏警車,繼而以高跟鞋擊蕭警員臉部受傷。 高、王兩人,由警方移送檢官偵辦,雙雙依妨害公務罪嫌提起公 訴,案經台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調查審理後,認為被告二人動手又 動口的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務罪,且嚴重影 響社會善良風氣,助長暴力氣焰,挑戰警察執法的公權力,均應判令 入監服刑接受教化,以矯正其偏差行為與價值觀,被告二人雖無前科 紀錄,但仍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不宜諭知緩刑。 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 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銀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 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 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界人士表示,前述被告二人於不服取締過程中,遂對執法員警 口出穢語並吐口水,如此更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罪,條文中規定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銀元)以下 罰金。 這位法界人士說,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罪,其行為一定要 對執法公務施以強暴脅迫,然而刑法第一百四十條之罪,其要件則為 對執法公務員有當場侮辱或公然侮辱的行為。 近若干年來,由於社會開放,民主意識抬頭,人民對於政府施政 經常有抗爭事件發生,而公務員於執法中亦常遭人以暴力反抗,這種 行為就會觸犯刑法的妨害公務罪,也會因而招致牢獄之災,社會大眾 應以前述案例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