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電腦犯罪,刑法侍候 89.5.20.(六) 電腦,是現代人的高科技產品,給社會大眾帶來無比的方便,有 些人在日常工作與生活中都離不開電腦,也有不少人利用電腦來為非 作歹,從中牟取不法得利,或從事破壞對方電腦系統,這些都是犯法 的行為。 「電腦駭客」是近年來電腦群中的新興名詞,使多數電腦族都聞 「駭客」而色變。最近,高雄地方法院就審理一件「電腦駭客」案, 被告的陳姓男子被法官依毀損文書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 金,相關電腦設備等犯罪證物均沒收。這只是利用電腦犯罪的其中一 件,有了這件判決,應給有意利用電腦犯罪的人有所警愓,以免為電 腦所有人帶來主機故障與存儲資料流失。 這件藉電腦犯罪案件,是發生八十七年到八十八年五月間,有一 名廿七歲的陳姓青年對電腦系統操作非常熟悉,於是他就利用電腦設 備在高雄鳳山市建國路家中,利用「駭客發信軟體」,侵入不特定的 他人所有電腦主機系統中,透過郵件伺服器竊取他人的郵件資料,再 利用其申請的第一網站,刊登寄發並販賣色情光碟片,每片價為一百 五十元,供網路上的社會大眾訂購。 等民眾在該網路下單後,陳姓青年即利用網路自動傳送到他的第 二電腦網站,再透第二網站把訂購者資料傳送至他所設的電子郵件信 箱,然後以該第二電腦網路發出匿名信函確認訂購客戶無誤,再按址 寄送色情光碟片。 又自去(八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起,陳性青年亦以上述相關手法 ,侵入一家國際電腦資訊公司電腦主機系統內竊取客戶資料,並利用 該系統從事寄發色情光碟片的電子郵政廣告,來販賣猥褻之色情光碟 片,干擾該電腦資訊公司主機系統之處理。 爾後,也由於陳姓青年持續利用該電腦資訊公司電腦發出數量龐 大的郵件,而導致該主機系統故障,也就是把電腦灌爆了,使大量的 客戶資料流失,該公司不甘受損,乃於同年五月被向省刑警大隊提出 告訴請求偵辦。 辦案警方花費一個多月的時間,才破解該網站,並派警前往鳳山 市建國路陳姓青年住處查扣電腦犯罪等證物,同時將陳嫌逮捕移檢察 官偵辦並提起公訴。 由於利用電腦網路是一種新興犯罪模式,且已成案的「網路駭客 」也不多,所以法界在認定的實務仍有存疑,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處法 官在調查審理該案時也頗費周章,經一再審酌後,由於被告侵入他人 電腦主機系統,且因為輸入大量的色情光碟廣告,而將對方電腦主機 遭「灌爆」當機,使其客戶資料流失,也造成巨額損失,依刑法毀損 文書等罪把被告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同時將犯罪用電腦設備均判決沒 收。 依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 ,足以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 銀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電腦是近年來發展迅速的高科技產品,有些人利 用電腦從事商業行為,政府也在網路上傳導政令,而歹徒更利用電腦 交友騙財騙色,上述案例只是少數曝光中的一件,政府相關單位應及 早謀求防制之道,而使用電腦之人亦應時時小心,嚴防自己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