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要脅索賠恐嚇罪 89.4.22.(六) 有些便利商店,為防止顧客「順手牽羊」,都會在店內牆壁上張 貼有「偷商品者要罰商品價格一百倍罰金」,也有老闆為防家賊,對 店員亦用此方法,否則即以送警為要脅,豈知如此做是犯法的行為, 可能會吃上「恐嚇取財」的官司! 台中縣有一家便利商店的老闆,就因店員涉嫌偷店內的商品的現 金,要脅他賠償六百多萬元,並逼他們父子簽下本票,由於這名店員 在事後向警方自首,他被依竊盜罪嫌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便利商店的 老闆亦依恐嚇取財罪嫌提起公訴。 有了這件案件,對於防止商品被偷,而私自訂下高額罰則的店家 來說,應該有一些警愓作用。法界人士表示,若店家發覺顧有「順手 牽羊」之情,可以同情的,對其痛斥一頓,取回商品就算了,若案情 重大則應報警處理,切勿私自脅迫當事人罰以商品價值百倍至千倍賠 償金,這種行為就觸犯刑法了,慎之,慎之! 這件向行竊店員脅迫強索鉅款店老闆,他在台中縣豐原市經營一 家便利商店,販售文具及日用品,僱用一名十九歲的劉姓青年為店員 ,劉利用值大夜班的機會,連續侵占店中的文具,糖果及現金等物品 ,共計有八、九千元,王姓老闆發現其中商品和現金連續「失蹤」後 ,仍於暗中留意並展開調查因而查獲這樁內賊案。依據王姓老闆自己 的估算,劉姓店員共竊取店內的文具等及現金超過三萬一千元。 在此情況下,劉姓店員只好俯首認罪,王姓老闆則威脅要劉姓店 員必須賠償竊取商品等價值一百倍的罰款,否則報警處理,劉姓店員 在恐懼下無奈地簽下三百一十萬元的本票。隨後,王姓老闆恐怕劉姓 店員所簽的本票無法兌現,於是通知劉父前來,並要求劉父負責,否 則要把劉氏父子二人一起送警法辦,因此,劉父在恐懼下,也被迫簽 下了三百萬元的本票。 事後,劉氏父子認為老闆脅迫他們簽本票的行為有違法之嫌,而 且他們也擔心無力負擔如此鉅額的賠償金,於是由其子主動到警方自 首,警方調查後,將全案移由台中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在開庭偵訊時,便利商品的王姓老闆否認有恐嚇對方之情 ,表示是劉姓青年於到職時就簽有同意書,如果有偷竊行為將賠償一 千倍罰款。 但檢察官認為,雖有此同意書,然而其所訂的賠償金額過高,且 劉氏父子二人不可能自願簽下兩張共六百一十萬元的本票,如此「天 價」的賠償,若無恐嚇行為,實在難以令人相信。 所以檢察官依竊盜罪嫌將劉姓青年提起公訴,由於他已先向警方 自首,依法可以減輕其刑,王姓老闆涉及恐嚇脅迫劉氏父子簽下本票 部份,檢察官亦依恐嚇取財罪嫌將他提起公訴。 依刑法三百四十六條規定,犯恐嚇取財罪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銀元)以下罰金。 法界人士表示,商家為防止顧客「順手牽羊」,於營業場所張貼 告示來嚇阻,是無可厚非的,但若真的對行竊商品者要求數百倍罰款 ,而不報警偵辦,自己就有觸法之嫌;老闆對涉及偷竊店內商品的店 員,亦採同樣手段,所以也是犯法的,有了上述的案例,老闆們應有 所警愓,以免自己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