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怠於職務導致人民遭受損害國家應負賠償之責 89.4.27..(六) 轟動一時的台中市衛爾康餐廳大火,造成六十四人死亡案,被害 人家屬依據國家賠償法提起索賠新台幣二千九百萬元,案經兩年多纏 訟後,最近經台中地方法院審理終結,承審法官認為台中市政府相關 官員有怠忽職守之情,判決市政府敗訴,必須如數賠償五十八名家屬 。 衛爾康餐廳大火奪走六十四條人命,經被害人家屬聯合聲請國家 賠償案,這只是一審判決,台中市政府雖然敗訴,由於金額高達三千 萬元,還可上訴二、三審,但是這項判決,對於人民公僕的公務人員 來說,應該有些警愓作用的,也希政府單位引此為戒! 由於衛爾康案已經纏訟達兩年來,而且牽涉到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第二項所謂「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權利遭受損害者。」 此法條即是學術界所謂「公務員不作為責任」,但我國自六十九年國 家賠償法實施後,從未有人民依此一法條而聲請「國賠」成功的案例 ,因此本案是否索賠成功,深受司法界矚目。 台中市衛爾康餐廳大火,是發生民國八十四年二月間的一天晚上 ,當時餐廳內高朋滿座,失火後客人們驚慌奔逃,但仍有六十四人葬 身火窟。案發後,被害人家屬籌組「衛爾康火災自救會」,認為主管 官署的台中市政府相關官員對衛爾康案似有疏失,於是向台中地方法 院起訴,請求法官依據國家賠償法判決市政府給予死者家屬二千九百 萬元的賠償。 承審法官在調查審理後,判決台中市公所敗訴,法官在判決書中 認定台中市政府的前建局長賴炳燦,前工務局長楊慶堂及台中市警察 局消防隊在執行職務時,對於衛爾康餐廳違反都市計畫法、營利事業 登記法、建築法、消防法等部份,並未確實督促該餐廳改善,以致該 餐廳於八十四年二月間發生火災,造成六十四人死亡。而這些公務人 員的懈怠、不作為,與人民的死亡有因果關係。所以法律據此認定台 中市政府必須為這些公務人員懈怠職守,負起國家貼償責任。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引用大法官會議第四六九號解釋,認為檢查、 督促公共場所是市政府的責任,市政府不能再將此視為是人民的「反 射利用」,因此判決台中市政府敗訴,必須賠償五十八名家屬共計新 台幣二千九百萬元。 由於本案的訴訟金額高達二千九百萬元,依法可以上訴到三審最 高法院,等判決確定台中市政府於賠償後,也可以依「國家代位」責 任,再向怠於執行職務的本案有關公務人員求償。 法界人士表示,國家賠償法是於民國六十九年七月奉總統明令公 布,自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該法對於國人自由權利之保護,僑胞權 益之保障,均有重大而深遠之影響。國人依據該法第二條求償成功者 尚屬首件。原條文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 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損害者亦同。」同條文亦規定:「公 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這件國家賠償案尚可上訴三審,結果如何無法預測,但此一案例 應給公務一些警愓,使公共安全業務能因此而落實,讓民眾真正有安 全的生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