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有關人員對受托幼童責任∼由一名受托幼童被燙傷事件談起∼ 89.3.25.(六) 近年來各地學校及托兒所、幼稚園等意外頻傳,使得學童與幼童 受傷,甚至死亡,在事後追究責任時,通常肇事者的責任較重,應監 督的主管或負責人的責任較輕,不過,最近台北地方法院就一件托兒 所幼童遭燙傷案,判決該托兒所創辦人及所長均應負起業務過失傷害 的責任,而且他們的責任比實際燙傷幼童的廚工還重。 這所發生意外的托兒所創辦人,法官認為他的過失最大,判處有 期徒刑三月,所長的過失責任次之,判處拘役五十天,該托兒所的廚 工雖是有直接的過失,但犯後深表悔悟,且已辭去廚工,因此被判處 拘役五十天,並諭知緩刑兩年。三人均得易科罰金。 這項判決的罪刑,都不是罪大惡極,且可以易科罰金了事,然而 這對各學校,幼稚園及托兒所的負責人來說,是有一此警惕作用的, 今後應切實要求所屬加強注重學(幼)童的安全,以減少意外再發生 。 台北市有一所私立的托兒所,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間,發生受托 幼童遭到熱膳燙傷的意外事件,被燙傷的幼童姓張,他父親非常不滿 所方當時處理的推諉態度,於是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除把肇事 的該所蕭姓廚工列為業務過失傷害罪被告外,同時還對該托兒所的李 姓創辦人和孫姓所長也告了。 依張童之父指述,該托兒所因空間狹小,以致兒童遊戲室及活動 室僅以矮櫃與廚房區隔,沒有各自獨立的空間,才會發生這件配食過 程中,導致廚工燙傷他幼子的意外。 張父並稱,當天蕭姓廚工將滾燙的熱水燙鍋從廚房端出後,便在 兒童用餐的桌子直接倒入另一個湯鍋,結果不慎將滾燙的熱湯澆淋到 正在用餐的張童,導致張童全身百分之十二面積的燙傷。 承審法官在調查審理認為,依政府所訂的「托兒所設置辦法」第 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托兒所應注意維護兒童安全與健康。因此,縱 使該托兒所已經立案,如果設備因實際使用有不足以維護兒童安全與 健康的情形時,托兒所的創辦人仍應給予改善;負責保育兒童責任所 長也應隨時注意維護兒童安全,不因已經合法獲准立案而免除義務。 經該所孫姓所長與李姓創辦人則於開庭時辯稱,他們早就交代廚 房工作人員應注意等食物放涼後,才能端出來給兒童食用,他們均已 善盡注意的義務。但受傷的張姓幼童父親對該所事後拒負民事賠償責 任甚為不滿,堅持要控告到底。 法官在判決理由中指出,被告廚工雖有過失,但該所創辦人及所 長對於廚工在遊戲室工作櫃配合兒童點心可能造成兒童燙傷危險,未 盡力防止且亦未尋求改善,僅消極地告誡廚工不得逕行端出熱食供兒 童食用,其怠於防止及改善的過失,較廚工意外燙傷張童的行為大, 並對於張童遭燙傷一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認為應負起的業務過失傷 害刑責。 所以認定該所創辦人過失最大,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所長的責任 次之,判處拘役五十天,廚工雖有直接過失,因犯後有悔意,因此也 判拘役五十天,但准於緩刑兩年。 法界人士表示,這件判決仍可上訴,但是其對於托兒所的負責人 來說,是有警愓作用的,今後對於幼童安全應多加注意,防止意外的 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