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後談夫妻的住所 89.2.19.(六) 我國「家」的組成,除特殊情況外,大多數都以男性為主體,所 以現行民法在未修正前,規定妻子以丈夫的住所為住所,但是在民法 修正後,可說已女男平等,丈夫也可以妻子的住所為住所,而家長亦 可由太太出任了。 屏東市有一對夫妻,於數月前為了「住所」問題發生爭執,且一 直無法達成協議,於是鬧上法庭,經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調查了 解後,以丈夫的住處太狹窄,而妻子的住處是六十多坪的四樓透天厝 。法官乃依據新修正民法親屬編的規定,裁定這件官司中的丈夫應以 妻子的住所為住所,如此家不再是「大男人主義」了,由此可見在法 律上女男是平等了! 這件夫妻為了住所問題打官司,在全國來說很少見,在屏東來說 也是第一件,然而裁定夫以妻的住所為住所的,在屏東地方法院亦係 首例。 家住屏東市的張姓男子,於兩年前與謝姓女子結婚,婚後謝女和 丈夫與公婆同住,不久即生下一對雙胞胎的女兒,到去年,小夫妻倆 與父母不和,時起爭執,於是被父親向屏東地方法院起訴要求兒子和 媳婦遷出,謝姓女子被逼回到也在屏東市的娘家居住,遭父親趕出家 門的兒子,為了和妻子一家團圓,並考慮他收入不多,就在屏東市一 棟公寓租下一間只有七坪多的套房,去接妻女與他同住,由於一間套 房實在太小,即遭太太拒絕。 張姓男子要求妻女團圓被拒後,他就寄出一封存證信函,要求妻 女同住也未果,經一再協商後亦無法達成共識,弄得張姓男子無奈, 於是只好請求法律幫忙,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夫妻之住所之訴。案經 法官傳訊雙方調查,謝女向法官表示,她不願和丈夫同住的理由,是 租的套房太小,空間只有七坪多,除了衛浴外,也沒有隔間,有如鳥 籠,無法提供夫妻兩人和雙胞胎女兒足夠活動的空間。 謝女同時主張,她的娘家房子是一樓四層樓的透天厝,面積共有 六十多坪,其空間可以供他們一家四口充分活動。謝女並稱,雖古有 「嫁去出的女兒,有如潑出去的水。」可是為了提升生活的品質,她 寧願要丈夫和女兒等人,隨她回娘家居住。 由於張姓男子所租的公寓套房的空間只有七坪,實在無法提供他 們一家五口足夠活動的空間。法官依實際衡量,並依修正後民法的有 關規定,裁定丈夫應以妻子的住所為住所,也就是說張姓男子要住在 岳母家中了。 法界人士表示,我國民法是在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修正的, 修正後民法第一千零二條第一項規定:「夫妻的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 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裁定之。」該條未修正前, 則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由此可見 是沒有協商餘地的,但是在修正後夫妻的住所,應由雙方共同協議決 定,這也可說是在尊重女權,不再是「大男人主義」,由此顯示女男 平等了,這項新修正的民法親屬編有關規定,身為現代婦女者應該知 道,不可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然而,法界人士也擔心,在此女權高漲的今天,日後打這種確認 夫妻住所的官司,可能會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