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殺人判刑,家長跟著賠錢 89.1.22.(六)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事件可說是經常發生,最令社會各方矚目的 ,要算是民國八十六年底發生在新竹縣少年集體虐殺一名少女案。 這件被輪姦凌虐致死的少女姓錢,參與凌虐的青少年共有十三人 ,當時沒有一人是滿十八歲的,案發偵破後,都被依殺人等罪嫌移送 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處理,案經一、二審法官調查審理後,認為被 告雖均年少,但犯罪手法兇殘,除其中一人判處八年有期徒刑外,其 他十二人全部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處十一年六月到十九年六月的重刑, 被告男女少年的父母們,還得應負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所以法官判令 他們共同賠償新台幣五百三十七萬元。 這件少年集體凌虐少女致死案,當時曾轟動社會駭人聽聞,引起 各方極大震撼,但也凸顯出學校與家庭教育出了很大問題,為人父母 者應引為殷鑑,防止類似案件再度發生,以免傷心子女判重刑被關外 ,自己還要付出高額賠償金! 在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五日,新竹縣一鄉的錢姓少女,被一群少年 男女懷疑她竊取財物,因興師問罪沒有結果後,他們於是把錢姓少女 強行拘禁,除了毆打凌虐外,男生們還先後輪流對錢女強姦,女生們 也對她有猥褻行為,在輪姦、猥褻與凌虐時,其餘在旁之人還助勢脅 迫觀賞,這種私行拘禁與極不人道的手段凌虐前後有五天之久,使錢 姓少女遍體瘀傷,身心均受重創,不堪長期受虐,終致錢女因傷重死 亡。 案發偵破後,新竹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法官在調查審理後,以被告 十三人雖未成年,但犯案手法兇慘極不人道,於是依殺人、妨害自由 等罪均判處重刑,被告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而被害人的父母以被 告少年應受刑法制裁外,他們的家長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也應負連帶民 事賠償責任,於是向高等法院請求二千一百萬元的賠償金,同時也與 被告家長們協調賠償問題,在十三名被告中,計有田姓、彭姓及官姓 等家長向死者家屬致歉外,亦同時給付鉅款賠償。 二審法官在審理後,認為被告少年們僅疑財物被偷,而對錢姓少 女被害人,給予強行拘禁,進而對其凌虐毆打,猥褻及輪姦,使她不 堪痛苦,終致傷重死亡,被告等年齡都是十三歲到十七歲,竟以如此 狠毒兇殘手段對待錢女,其惡行重大,除了彭姓少年一人判處有期徒 刑八年外,其餘十二人均判處十一年六月到十九年六月的有期徒刑。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法官以其中已有三名被告的家長與被告人家 屬達成賠償協議,且念及另被告九人都是學生,故判令其法定代理人 連帶賠償五百三十七萬元,其中慰撫金四百萬元,喪葬費和扶養費一 百卅七萬元。 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出,被告少年的家長為法定代理人,未善盡管 教約束責任,而導致少年犯下大錯,依民法有關規定未成人的侵權行 為,其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所以判令其法定代理人應連帶 賠償。 法界人士表示,這件少年犯罪在同類型案例中,家長被判賠償的 人數可說是創記錄的,但是民、刑事部都可上訴到第三審,結果如何 尚難預料。不過這個案例值為人父母者警惕,在平時應多留意子女言 行,以免在子女鑄成大錯後,再後悔就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