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母的責任∼由一件托嬰摔成植物人談起∼ 89.1.22.(六) 目前的工商業社會中,職業婦女都無法親自照顧稚齡的子女,多 數均委由保母來代勞,萬一幼童發生意外,做保母者依法是有刑事與 民事責任的。 不久前,有一名剛滿週歲的男嬰,因保母一時疏忽,使他自床上 摔落地面,導致頭部受創變成植物人,法官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 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民事部分法官則判令保母應賠償 重傷男童二千多萬元,這件民事賠償金額在同類案件中是創紀錄的。 有了這件案例,給為人看孩子的保母們應有所警愓,於照顧嬰幼 兒時疏忽不得,萬一發生事故,除了賠錢、判刑,還為你帶來良心不 安! 這件幼童被摔成植物人的意外,是發生在台北縣的新莊市,被告 的郭姓婦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起,受李姓婦人所聘,擔任她未滿 一歲幼子的保母,也一直照顧得很好,深受李童母親的信賴,半年後 ,也就是八十七年六月九日下午,郭姓婦人把李童獨自一人留在臥房 的床上,然後到客廳沖泡牛奶,但因床沿沒有設置防止幼童跌落的安 全設備,使李童不慎自床上摔落地面,造成頭部外傷引發急性硬腦膜 下血腫,並發腦部膿瘍,而呈大腦功能嚴重障礙,雖經送醫急救,仍 然成為植物人,事經男童母親提出告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法官認定被告郭姓婦人的疏忽,導致李姓男 童摔落床下重傷,依業務過失重傷害判決她有罪。郭婦不服,上訴台 灣高等法院,而李童的母親亦同時提出民事賠償的請求,要求判令保 母的郭姓婦人賠償四千五百萬元,其中包括醫樂費一百卅七萬餘元, 喪失勞動能力四百七十五萬餘元,終身看護費二千五佰萬餘元,精神 慰撫金一千三百多萬元。家屬以孩子一生都無法照顧自己,所受的精 神損害實在難以言喻,才會提出如此高額賠償。 這件業務過失造成重傷害的官司,經二審法官調查審理後,仍認 定郭姓婦人有過失,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有 關附帶民事訴訟,則由刑移民庭繼續審理。李童母親原本求償四仟五 佰餘萬元,但經高院法官審慎考量實際損害及被告郭婦的經濟情況, 只判令被告賠償李童醫療費用一百三十二萬餘元,喪失勞動能力一百 八十七萬餘元,增加生活需要一千零八十餘萬元及精神慰撫金六百萬 元,共計賠償二千萬餘元,這是同類官司民事賠償金額最高的。 被告郭姓婦人在獲知判決結果後,她表示出身貧窮,實無力支付 此鉅額賠償,但是他深知「一諾千金」的道理,做不到的她不敢答應 。郭婦並認為這項賠償金額太高,她已提出上訴。然而法官在判決理 由中提出,李童受傷時年僅一歲,由於成為植物人,終身需他人照顧 ,身心均受極大痛苦,所以判決賠償金額較高。 法界人士表示,保母為人照顧嬰幼兒,在法律上算是一種受聘、 僱傭的契約行為,所以保母有義務對僱主的嬰幼兒善加照顧,若其嬰 幼兒因保母疏失發生意外,保母即應負侵權損害的賠償之責,如涉及 刑事,更應接受法律的制裁。至於這件二千多萬元的民事賠償金額是 否過高,還有待最高法院作最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