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在水土資源保育上之功能 89.2.8.(二) 林木砍伐後年流出量雖會增加,但其所增加的大多是緊隨著降雨 而出之直接逕流量,對枯水期水源的供應其效果係有限的。蒸發散量 之多寡與可利用水量間無明顯的相關性,因枯水期之蒸發散量通常甚 低,砍伐林木所減少之蒸發散量常不足以彌補因地表擾動而導致之基 流補注損失。 森林涵養就水文平衡理論觀點而言,若無地表壓實﹝ compactness﹞或改變集水區水流路徑等現象,伐木後洪峰之增加量 應來自截留及蒸發散損失減少之量。 樹冠層之截留量有一定的限度[陸象豫一九九五],而降雨時之蒸 發量通常甚低,且減少此二種損失所節省之水量係以某種方式分佈於 整個水文過程中,而非完全反應於洪峰流量上,故洪峰流量增加之能 力極為有限。 集流時間以及洪峰到達時間主要是決定於集水區之地形、土壤[ 尤其是土壤含水量]及地表狀況等因素;林木樹冠層雖可延緩雨滴進 入土壤之時間,唯其影響程度不大。降雨型洪峰時間主要係受伐木改 變逕流路徑所致;伐木時部分地表被壓實,致原本入滲之次地表流改 經地表進入溪床,因而縮短集流時間。溶雪型洪峰時間則係受伐木後 改變能量平衡狀態及積雪之空間分佈所引起。森林覆蓋庇護積雪,使 溶雪高峰延遲至較暖和的時候,伐木後喪失此種庇護,溶雪高峰及洪 峰發生時間大多會提前,少數例外的情形多發生以降雨為主要誘因之 溶雪。 森林減輕洪患之作用可由兩方面加以說明。林木樹冠與枯枝落葉 層的截留作用可減少引起逕流之有效雨量;樹冠及林下枯枝落葉層可 截留三%至六十三%之年降雨量,台灣地區天然闊葉林約可截留十三 %之年降雨量。此種截留作用對降雨強度小的地區當可發生顯著之效 果,然而對水災頻繁之高降雨強度地區卻難發揮功效。林地較高之蒸 發散量,亦會消耗較多的土壤水,因而可增加暴雨時土壤之容水空間 。 森林減輕洪患之作用主要在於森林的保土護土功能。在地表覆蓋 保持完整之狀態下,林地內層蝕與紋蝕幾乎可完全避免,且漫地流亦 鮮發生,故森林可有效地阻絕雨滴的飛濺沖蝕以及地表逕流的水力沖 蝕,因而達到保持土壤之功效。 洪水中若無挾帶土砂等沖積物,則其衝擊破壞力將大降低,且不 會阻塞排水構造物,藉此可達到減輕洪患之作用,此乃森林減輕洪水 災害的最大功能。保水必先保土,治土為治水之本,森林乃是防止洪 水為患之最佳土地利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