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水庫集水區保護管制 89.1.18.(二) 水資源保育與集水區開發有利益上之衝突,因此水資源問題不能 光靠技術、政策、法令來解決,還需考慮社會與經濟層面。 台灣地區地狹人稠,近年來因國家經濟發展成長快速,在水資源 方面需求殷切,就統計數字來看水資源賦存量也不豐沛,實為一水資 源缺乏的地區。加上降雨時空分佈不均,若想儲建水庫而適合興建壩 址也越來越少,地面水源利用受限,地下水又過度抽取,為因應未來 需求,開源節流是唯一的策略。 集水區保護是很一個複雜的行政管理工作藝術,管理單位必須針 對集水區內所有會影響或改變其水質、水量的行為加以瞭解並設法管 制,然後採取各種可行的方法與措施以求得集水區內水、土資源能穩 定而又長期滿足人類的需要且要降低其負面阻力為最小,此乃集水區 保護的目的與課題。 集水區保護之目的在管制集水區內任何會危害水質、水量的行為 ,期使水資源能永續為人類所用。保護的目標,在確保水的故鄉即森 林能正常維持其土地應有之產值並發揮其原有的淨化與水資源涵養功 能。減少下游地區用水時和上游民眾所可能發生的爭執。 水庫集水區其立地條件不是很好,但隨著交通的進步、科技的發 展及民間的需要而大量的砍伐林木,進行大面積的轉作、開路。所衍 生的缺水、污染、洪災與沖蝕等問題,此都與環境轉變有關。 為保護水資源必須減少集水區內人為開發活動。但民間基於經濟 利益,在集水區大規模的開發會破壞水土保持,必然造成土砂大量流 失,二者之間利益衝突在所難免,如何使兩者間有一平衡交集,得以 科學、經濟的方法始能有效合理的解決此一衝突。 山坡地依規定使用,嚴禁超限利用,違規者嚴格取締與處罰。此 外宜林地限制林木砍伐,加強造林與復舊並實施治山防洪。 政府應改良耕種技術與研發水源保護區內可種植之高經濟作物, 一方面為提高農民收益,另一方面兼顧水土保持功能。 因管理單位眾多,在編列治理經費常有重複或漏列的情況發生。 在經常性維護經費上,也因各項預算單位的執行立場及民意代表 有偏重某些地區或某項工程上,未能全盤合理運用。就開路、伐木、 租地造林等事物,從審查、施工、監督、驗收等各項過程都需要各單 位間協調配合,在違規取締效率上自然有力不從心的現象。宜建立一 元化的管理系統。 管理單位僅依法編列維護或水土保持經費從事集水區治理,取締 違規使用。但土地利用依開發程度不同,對下游產生之損害程度也會 隨之不同,如一味限制其土地使用,未能考慮其差異性與客觀性是不 合理的管制,易引發違法對抗或成效不佳。宜先以科學的方法,對管 制的標準、範圍及生態體系加以認定。 在執行管理工作上,集水區面積甚廣,從事調查人力有限,若僅 是道路巡察、工程維護調查、資料整理仍是不夠管理需要,而各地災 情查報與土地變異的調查及分析,尤其是瞭解集水區水土保持的重要 資料,應設法收集齊全並以電腦建檔。 在目前的狀況下,管理單位應多方與各地方鄉公所及村里建立基 層聯絡,並與各主管單位橫向聯繫以整合集水區資訊,以免有所偏失 。 因集水區經營要管制、取締,涉及人民權利與義務,故須依法公 告及依法行政。 當政府行使公權力時,其有無擴張侵權行為或地主認為財產遭受 損失時,都要有適當管道申訴。所受損失需由法律來保障及待建立補 償制度。對不當或違法的林地轉用行為要依法科以罰鍰,罰鍰額度也 要依物價與違規次數來調整。 為兼顧土地使用效率與管制公平的原則,坡地使用宜按其對水資 源衝擊程度分別規定使用程度與管制行為。若農民遵守規定蒙受損失 時,政府應予以補償。如地主若未能配合則補償金額除追繳外,另科 以罰鍰。使人民享權利與義務能公平行使。 為保障水庫水資源保護區之地主受禁止開發所損失之權益,對邊 際林地的使用管制該以正常行為為保護對象之觀點,在兼顧土地使用 管制的公平性及土地資源的效率性下,來剖析集水區受限制而損失之 地主應予以合理之補償。 為防止人民對土地使用過度的支配,將而危害集水區的水質、水 量。也避免政府公權力過度的伸張,侵犯到人民財產權應有的權益。 兩者需公平兼顧。 水庫集水區之林地是有必要保護,尤其是坡度達55%以上之坡地 。但土地管制程度愈嚴其違法轉用的情形會愈嚴重。從私利與公益對 立的觀點來看,土地使用管制唯有適度補償才能使民眾有意願配合。 集水區經營為動態事業,凡會影響集水區特性的行為、因子、均 應追蹤掌握與建立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