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屏溪水源保護綱要養豬戶之離牧規定 89.12.27..(五) 行政院環保署為確保高屏溪水源水質,計畫對位於保護區內里港 、高樹等十餘鄉鎮的養豬場進行拆除,並發給補償費,不過不少養豬 戶仍然抱持觀望的態度,環保單位表示,未來高屏溪流域的水源保護 區內是否全面禁養,將進一步評估後決定,不過仍引起養豬業者恐慌 。 環保署執行水源保護區養豬戶稽查管制計劃,在養豬業者反彈下 一再延宕,高雄縣環保局曾經統計發現,由於政策公佈卻未執行,業 者一方面期望拆遷補償額度提高,竟造成高屏溪沿岸的縣境養豬戶不 減反增。 一方面認為裝設廢水處理設施形同「浪費」,開機率愈形下降, 畜牧廢水污染情形愈趨惡化,不但業者累積民怨,稽查人員更是疲於 奔命卻難有實效。 高屏溪攔河堰上游水源保護區養豬戶拆除補償,在養豬戶的不滿 聲浪中,高雄縣政府於九月十三日依法公告,共有六龜、杉林、桃源 、美濃、甲仙、旗山、內門、大樹、三民和茂林等十鄉鎮全部或部分 村里入列,十二月開始對無意願拆遷者將展開強力稽查。 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拆除並清理者核發自動拆除獎勵金,縣 長余政憲指示環保局對不配合執行鄉鎮公所,應研究法令強制執行。 對於養豬業而言,養豬戶拆遷補償確實攸關業者生計,無不希望 提高補償額度以減少損失,原本無可厚非,環保局為減少民怨,近期 內有意在實施區域內十鄉鎮舉辦多場說明會,以協助業者儘早進入狀 況自動拆除接受補償,既然計劃已公告,更應加緊腳步,公權力的伸 張絕不能再度屈服。 環保局指出,屏東縣位於高屏溪攔河堰以上集水區,包括里港、 高樹及三地門等十餘個鄉,均被環保署劃定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 內的養豬場計一千零二十場,依規定必須辦理拆除並發給補償金。 拆除養豬場補償金雖然考慮到養豬戶的權益,補償項目除離牧規 定的畜舍,廢水處理設施及廢棄物清除費外,另增加豬隻處理費、轉 業津貼及自動拆除獎勵金,對無合法證明者,則酌發給畜舍及廢水處 理設施救濟金,但是仍引起屏北地區養豬戶恐慌,對配合拆除工作抱 持觀望態度。 環保單位表示,水源保護區內禁養豬隻是必然趨勢,希望未來正 式推動時養豬業者能全面配合,以確保公共飲用水衛生。 環保局強調,該局從十二月一日起邀集農業局、建設局、水利局 、自來水公司等組成聯合稽查取締小組,將沒有意願接受拆遷補償養 豬戶列為重點稽查對象,務必全力掃蕩,同時祭出水污染防治法、水 利法及自來水法等重典多管劑下。 環保局估算,環保署所擬水源保護區養豬戶稽查管制計劃,全省 五大流域共編列五十二億元經費,高屏溪流域列為重點,需在九十年 十二月底前全面完成。